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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促进生猪生产恢复发展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

来源:江苏农业农村厅 2019-08-22 09:11:20| 查看: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全面落实全国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特别是胡春华副总理提出的“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等要求,根据省政府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关于“保种猪稳基础、保规模稳供应、保安全提能力”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非洲猪瘟防控,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恢复生猪生产提出以下扶持政策意见。
 
补助资金
  
  一、对种质资源和规模猪场购买种猪实施补助,突出扶持生猪养殖重点县和规模猪场完善防疫设施等。种猪是生猪生产的基础,生猪养殖重点县和规模猪场是保障市场供应的主体,保护好种猪生产、加强防疫条件建设是当前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和恢复发展的关键。
  
  对全省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生产单位(含地方猪保种场、种公猪站)和规模养殖场从省内持证种猪场引进种猪可给予适当补助,突出对生猪养殖重点县种猪场和规模猪场完善防疫建设等给予补助,保护生猪生产基础,提高养殖场生物安全水平。各级财政要加大现有渠道资金统筹整合力度,积极支持生猪生产恢复发展。
  
  二、提高保险金额,降低生猪养殖风险。为充分发挥农业保险风险保障作用,提振养殖场户生产信心,稳定生猪生产,从今年9月1日起,将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金额分别从1000元/头、600元/头提高到1200元/头和800元/头,其他政策保持不变,请各相关保险经办机构在8月底前完成条款报备工作。
  
  三、加大信贷担保支持,缓解贷款难、贷款贵问题。鼓励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在政策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规模猪场提供信贷担保。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30号)精神,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要积极为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提供信贷担保服务。
  
  各地可根据实际,统筹安排省以上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及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贴息范围重点是用于相关企业购买饲料和购买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对养殖企业银行贷款贴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贴息时间从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另行下发)。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对符合担保条件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规模猪场减免担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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