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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发布,要想加入,必须符合这些条件!

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0-04-28 09:30:22| 查看:

4月26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印发

《四川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

录入名录需要哪些条件?

违反哪些规定

将被名录系统清除

一起来看看!

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和专业大户、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家庭农场。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方可享受相应示范评定和扶持政策。

 

 

录入名录的对象要符合哪些条件?

 

● 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旅融合的,须以农业生产为前提。

 

 从事种植业的,土地经营规模不低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的5倍;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养殖年出栏不低于200头,其余畜禽养殖按照猪当量换算;经营规模上限参照《四川省现代农户家庭农场培育行动方案(2019-2022年)》规定的适度经营规模上限标准。或农产品年销售收入下限为10万元,上限为500万元。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家庭农场的具体适度规模标准。

 

 经营土地流转合法有序,土地经营权相对稳定。

 

 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办公设施设备。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按照技术规程或相关标准进行生产,开展了生产管理和财务收支记录工作。

 

 家庭农场和家庭农场主近5年内无90天以上逾期贷款记录。

 

 

违反哪些规定将被名录系统清除?

 

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存在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指导其予以更正、完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名录系统中清除。

 

●不再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的;

 

●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2年及以上的;

 

●提供虚假信息或拒不配合监测工作的;

 

●发生较大及以上农产品生产安全、质量安全事故的;

 

●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存在其他问题,不再符合名录管理条件的。

 

对于从名录系统中清除的家庭农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门户网站集中公示,且3年内不得录入名录系统。

 

有了家庭农场名录

接下来就是建立

家庭农场数据库和家庭农场项目储备

 

 

4月26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下发《关于扎实做好2020年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结合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建设,分层、分级建立家庭农场数据库,以数据库为依托,明确家庭农场培育工程、示范工程项目储备对象。

 

 

 

项目储备条件

 

 

培育工程(新增)

2020年家庭农场培育工程(新增)项目储备条件↓↓↓

 

●符合《四川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的有关录入条件,且已进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非示范类家庭农场

 

 

●已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1年以上;

 

●自今年起,具有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未获得家庭农场财政同类资金扶持;

 

●优先从没有家庭农场培育场和示范场的乡镇、行政村和村民小组中依次遴选。

 

 

示范工程

 

2020年家庭农场示范工程项目储备条件↓↓↓

 

●已被评为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或全省家庭农场典型示范场;

 

●符合《四川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的有关录入条件,且已进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自今年起,具有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未获得家庭农场财政同类资金扶持。

 

项目扶持

 

项目建设内容应与家庭农场的自身发展规划相匹配。

 

培育工程项目的支持内容为:适度扩大规模,引进良种,完善基础设施,购置生产性装备,建设农业废弃物处理设施。当年财政扶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

 

示范工程项目的支持内容为:引进新技术新装备,改良提升产品品质,发展农产品初加工(冷链物流),促进农业一二三产融合,延长产业链、价值链。当年财政奖补资金不超过20万元。全省家庭农场典型示范场的奖补资金另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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