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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财务管理中的刑事风险防控指南

来源:一点资讯 2018-11-14 17:19:55| 查看:

  所谓“财务管理中的刑事风险”,是指公司、企业在财务运作中,因财务纪录不实或隐瞒、销毁财务记录,而可能涉嫌犯罪的风险。此类风险主要与公司、企业的财务会计状况有关。主要涉嫌的罪名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藏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风险防控指南
  
  一、加强公司、企业的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物必先腐而后虫生”,一切的公司企业经济犯罪均是从内部逐渐腐化的结果,而加强内部的自身约束,防微杜渐是规避刑事风险的根本之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法定代表人对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总责,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也具有监督财务报告的职能。因此,嘉庆内部监督,明确内部监督机构的责任对于防范虚假财务报告有现实意义。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起到事前监控的作用,减少犯错的机会,降低财务造假几率。健全的内审机制,可及时发现企业制度在运行中出现的漏洞,避免差错和舞弊行为,减少企业损失。
  
  《会计法》第27条便规定: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二、企业管理者强化对自身以及会计等财务管理者的素质要求
  
  无论是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还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往往与企业管理者和会计等财务管理者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大多数情况下,是企业管理者基于弄虚舞弊的心理并且仗着管理者的权势而硬性要求会计虚假记载,但也有的情况是会计等财务管理者的权势而硬性要求会计做虚假记载,但也有的情况是会计等财务管理人员基于一己私利并且基于职务之便而提供虚假会计报告。对于企业管理者来说,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小则导致企业的信誉荡然无存,大则引致刑事风险,无异于拿着自身企业的“生命”开玩笑。企业负责人作为企业管理者,他们有能力有条件影响财务人员,通过制造虚假的财务报告,骗取投资者的信任,因此获得职务、薪金、股票升值等方面的利益。尤其是在不健全的法人治理机构无法对经营者形成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条件下,靠自身经营不能改变经营状况的公司经理,就可能弄虚作假,粉饰财务报告,以保住自己的位置,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管理者必须有这样的风险意识,万不可因一时的贪利等动机断送了企业的前程。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及严格任职要求是防范虚假财务报告的一个重要手段。同样,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考核对防范虚假财务报告也会起到深层次的作用。
  
  会计等财务管理人员可谓财务报告的制造者,而决策者往往是公司企业的股东、出资者。相关人的职业道德素养、鉴别能力、意识形态和价值取向会从根本上决定虚假财务报告是否有市场。首先,财务报告制造者的素质提高了,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技术水平,熟悉掌握各项有关的法律法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和规范,出现制造并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概率就会大大减少,也不愿意从主观造假,去危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其次,决策者整体素质提高了,经营管理能力加强了,单位发展前景看好,就不会为了造假获得眼前利益而损害长远利益。
  
  三、设立专门人员加强对会计资料的保管
  
  按照《会计法》规定,会计档案应当依法保管,会计档案根据其保管期限的不同要求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应当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需要永久保存,不得销毁。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种最低保管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的以及应当永久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都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对此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以各种理由加以销毁。
  
  四、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监督
  
  不仅工商管理部门有权对会计资料进行核查,当会计资料系犯罪线索时,公安机关等侦查部门也有权加以调取。当有权主体依法检查会计资料时,应当积极配合,不能虚构各种理由拒绝提供,否则可能成立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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