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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耳病防治措施

来源:中国蓝耳病网 2021-11-17 16:25:31| 查看: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是由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变异株(NVDC-JXA1株)引发的一种以体温高热不退、皮肤发红、呼吸困难、死亡率高为特征的烈性传染病。近年来,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的变异现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引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NVDC-JXA1株就是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的一种变异株,由于发病猪耳后、耳边缘发绀呈紫红色斑块状,因此又称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1.流行病学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不同日龄、不同品种的猪群中均可发生,并伴有高发病率和死亡率,通常情况下发病率高达70%以上,死亡率约40%~90%。本病主要通过呼吸道或通过公猪的精液经生殖道在同猪群间进行水平传播,也可以进行母子间的垂直传播。此外,风媒传播在本病流行中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气源性感染可以使本病在3千米以内的猪群中传播,传播速度极快。
  
  感染猪、康复猪及其污染物是本病的主要传染源。病猪在康复后的3个月还可持续排毒。病毒可通过鼻、眼分泌物、胎儿及子宫甚至公猪的精液排出,感染健康猪只。
  
  2.临床特征
  
  根据对发病猪场疫病发生发展情况和病猪的临床观察,本病的主要症状是全群突然发病,猪体温升高至41℃~42.5℃,精神沉郁,采食量下降或食欲废绝,呼吸困难,喜伏卧,患猪皮肤发红,耳后耳边缘发绀、腹下和四肢末梢等身体多处皮肤呈紫红色斑块状;部分猪出现严重的腹式呼吸,气喘急促,流鼻涕、打喷嚏、咳嗽、眼分泌物增多,出现结膜炎症状;部分猪群便秘,粪便干燥,呈球状,尿黄而少且浑浊。病程稍长的猪全身苍白、贫血,被毛粗乱,部分病猪后肢无力,个别病猪濒死前不能站立,最后全身抽搐而死。部分母猪在怀孕后期(100~110天)出现流产,产死胎,弱仔和木乃伊。
  
  3.预防和控制
  
  由于该病传染性强、传播快、发病后可在猪群中迅速传播扩散和蔓延,给养猪业造成的损失较大,因此须严格执行综合性防疫制度加以预防和控制。
  
  (1)搞好综合防疫措施。各类养殖场预防“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必须坚持科学养殖,自繁自养,预防为主及加强综合饲养管理,采用合理的免疫程序等综合防疫措施。主要应做好如下几点:
  


  所有养殖场(户)应切实做好封闭管理,建立严格隔离消毒制度。严禁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区,生产人员进出要严格消毒。搞好环境卫生,及时清除猪舍粪便及排泄物,对各种污染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饲养场、猪舍内及周边环境增加消毒次数,做好环境杀虫灭鼠工作,防止昆虫等媒介带入疫病。
  
  养猪生产要力争做到全进全出制度饲养,种猪场应做到产房、保育舍和育成舍的全进全出。
  
  严禁从疫区引种,从非疫区引种时要严格隔离观察45天,并按规定进行检疫,确无此病时方可以进场。
  
  制定合理的用药方案,在饲料中选择适当的预防用抗菌类药物,预防猪群的细菌性感染,提高健康水平。
  
  (2)适时进行疫苗免疫。目前,疫苗免疫是控制高致病性蓝耳病的一种有效措施。国内已成功研制出高致病性蓝耳病灭活疫苗,由于此病为新发疫病,以前从未对易感动物实施过免疫,在此推荐临时免疫程序为:
  
  商品仔猪:仔猪断奶后首次免疫,剂量为2毫升/次。在高致病性蓝耳病流行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首免后一个月采用相同剂量加强免疫一次。
  
  母猪:后备母猪70日龄前接种程序同商品仔猪;以后每次于怀孕母猪分娩前1个月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剂量为4毫升。
  
  种公猪:70日龄前接种程序同商品仔猪,以后每隔6个月加强免疫1次,剂量为4毫升。
  
  (3)加强猪群饲养管理。首先要做好猪群的饲养管理。冬天确保猪舍保暖通风;夏天高温季节,要做好猪舍的通风和防暑降温,提供充足的清洁饮水,保持猪舍干燥,保持合理的饲养密度,降低应激因素。其次,要用高品质的饲料,保证充足的营养,增加多种维生素矿物质,以增强群体抵抗环境应激和疾病的能力。严禁用泔水喂猪。
  
  (4)强化环境卫生消毒。实践证明,良好的卫生环境对养殖场的疫病防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在外界环境中存活能力较差,只要日常消毒措施得当,病毒很容易被杀灭。
  
  (5)做好疫情处理。高致病性蓝耳病由于传染性强、传播快、发病后可在猪群中迅速传播扩散和蔓延,因此,一旦发生疫情,必须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监控、早消毒、早扑灭”的原则迅速处理。
  
  规模化养猪场、养猪小区、养殖户要严格执行兽医卫生防疫规定,发生疑似此病时,应立即隔离疑似患畜,单独隔离圈养、观察,限制其移动,并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对病死的动物尸体、排泄物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粪便、垫料污染物等进行就地焚毁或堆积密封发酵、深埋等;栏舍、用具、污染场所必须进行彻底消毒,严禁出售和运输。
  
  (6)严格检疫和监督。加强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管理,强化生猪调运、交易和屠宰等环节的执法监督工作,严格进京路口的检疫监督,防止外埠病、死猪流入。对病死猪采取“四不一处理”处置措施,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对死猪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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