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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在运猪?12月1日起,只有这些车辆能运了!

来源:农业农村部 2018-11-06 09:09:12| 查看:

 
  截至10月30日,农业农村部已公布的非洲猪瘟疫情已达54起。为此,全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近日在北京召开,会议要求进一步压实责任、强化措施,全力以赴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各项工作,坚决阻断疫情传播和蔓延,确保生猪产业安全、市场供应和社会稳定。
  
  13个省(市、区)发生非洲猪瘟疫情,长途运猪是疫情跨区域传播的主因。
  
  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显示
  
  生猪长距离调运是疫情跨区域传播的主要原因,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以及未经清洗、消毒的运输车辆具有较高的传播疫情风险。同时,有不法分子在利益驱使下,从高风险省份违规调出生猪,部分地区因此引发非洲猪瘟疫情。
  
  为阻断病毒传播途径,防范疫情跨区域传播,10月3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79号公告,就非洲猪瘟应急响应期间的生猪运输车辆监管提出要求。该公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是首次明确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要求,对车辆应当符合的条件和备案程序等作出规定。
  
  生猪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采用专用机动车辆,车辆载重、空间等与所运输的生猪大小、数量相适应;
  
  2.厢壁及底部耐腐蚀、防渗漏;
  
  3.具有防止动物粪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的设施,便于清洗、消毒;
  
  4.随车配有简易清洗、消毒设备;
  
  5.具有其他保障动物防疫的设施设备。
  
  车辆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生猪运输车辆应当在承运人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工商营业执照;
  
  2.备案申请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备案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4.备案车辆的车辆营运证。
  
  二是提高生猪运输过程要求,明确跨区域调运生猪的车辆应当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运输生猪应当符合相应的动物防疫要求。
  
  公告第五条规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生猪的车辆,以及发生疫情省份及其相邻省份内跨县调运生猪的车辆,应当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保存半年以上。
  
  承运人运输生猪时,应当为生猪提供必要的饲喂饮水条件,通过隔离使生猪密度符合要求,每栏生猪的数量不能超过15头,装载密度不能超过265公斤/平方米。当运输途经地温度高于25℃或者低于5℃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生猪发生应激反应。停车期间应当观察生猪健康状况,必要时对通风和隔离进行适当调整。
  
  三是强化生猪调运监管,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查验运输车辆备案情况,发现运输车辆未备案的,责令改正。
  
  四是明确承运人应当履行动物防疫义务,对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等。
  
  农业农村部要求,一旦发现运输车辆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承运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生猪,以及未按规定备案等情形的,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当前我国疫情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农业农村部近日接连部署相关措施,小农菌提醒从事生猪养殖和贩运工作的朋友们,及时了解政策要求,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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