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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2019年开始,对非洲猪瘟隐瞒不报,将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农业农村部 2019-01-05 10:21:23| 查看: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指出,2019年2月1日起,全面开展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流通等环节非洲猪瘟检测。
  
  2019年,国家对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又有什么新的指示?我们一起了解下!
  
  配合检验工作
  
  生猪屠宰厂(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做好非洲猪瘟排查、检测及疫情报告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生猪屠宰厂(场)要严格入场查验,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屠宰有关生猪:
  
  (一)无有效动物检疫证明的;
  
  (二)耳标不齐全或检疫证明与耳标信息不一致的;
  
  (三)违规调运生猪的;
  
  (四)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调运行为的。
  
  生猪屠宰厂(场)要按照规定,严格落实生猪待宰、临床巡检、屠宰检验检疫等制度。在待宰圈发现生猪疑似非洲猪瘟的,应当立即暂停同一待宰圈生猪上线屠宰;在屠宰线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的,应当立即暂停屠宰活动。同时,按规定采集相应病(死)猪的血液样品或脾脏、淋巴结、肾脏等组织样品等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同批生猪方可继续上线屠宰。
  
  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在驻场官方兽医组织监督下,按照生猪不同来源实施分批屠宰,每批生猪屠宰后,对暂储血液进行抽样并检测非洲猪瘟病毒。经PCR检测试剂盒或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为阴性的,同批生猪产品方可上市销售。其中,经PCR检测为阴性的,有关生猪产品可按照规定在本省或跨省销售;经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为阴性的,有关生猪产品仅可在本省范围内销售。
  
  检测非洲猪瘟病毒,应当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或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比对符合要求的检测方法开展检测。
 
注意了!2019年开始,对非洲猪瘟隐瞒不报,将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情形将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从事生猪饲养、屠宰、经营、运输以及疫病监测、研究、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来说,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报告,明知饲养生猪发生疫情仍非法销售发病猪同群猪的;
  
  二是对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非法使用明令禁止的泔水等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的;
  
  三是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四是逃避检疫监管,私自收购、屠宰病死猪或出售病死猪肉的;
  
  五是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阻挠干扰疫情处置、隐藏销毁调查证据影响防控工作正常开展的;
  
  六是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七是非法采集病料、开展病毒分离鉴定等实验活动或制备“自家苗”的;
  
  八是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
  
  九是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上述情形,主要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依法报告动物疫情
  
  及时主动报告疫情对于疫情的有效处置和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家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偿。非洲猪瘟已经纳入我国强制扑杀补助范围,对此次强制扑杀的生猪平均给予1200元/头的补助。
  
  应及时主动报告疫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处置工作,降低疫情传播风险。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因未及时报告疫情或不配合落实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而造成疫情扩散的养殖场户,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
  
  小农菌语:国家这些指示,旨在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降低生猪屠宰以及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病毒扩散风险,我们也要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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