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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人注意!2019年这3个重要文件重新修订!

来源:农业网 2019-01-13 10:14:15| 查看:

  近日,农业农村部对《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了修订,目的是为进一步强化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等有关要求,规范实施生猪及生猪产品检疫工作。具体修订了哪些内容?我们一起了解下!
  
  一、注意,这3个文件被废止!
  
  废止《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18〕9号)中附件《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废止《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33号)中附件《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二、重磅,对这3个文件重新修订!
  
  三、对《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修订
  
  1)检疫程序新增“了解是否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了解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
  
  2)检查内容项目新增一条非洲猪瘟的病状特征,帮助判断非洲猪瘟疫情。
  
  3)检疫结果处理作部分修改:
  
  1.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村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2.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规定处理。
  
  3.对于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不予发证,并且要求接受隔离15日,再按照要求重新检测。
 
中国养猪网
  
  对《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修订
  
  1)检疫对象新增非洲猪瘟。
  
  2)检疫合格标准更为严格,要求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规定需要进行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宰前检查新增非洲猪瘟检测方式,非洲猪瘟快速检测需使用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检测方法或试剂盒。
  
  4)宰前检查作部分修改:
  
  1.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村农业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和《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5)同步检疫新增非洲猪瘟快速检测,对检测结果呈阴性的,继续实施检疫,检测结果呈现阳性的,应该将样品送往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
  
  对《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修订
  
  实验室检测种猪疫病种类,除了检测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布鲁氏菌病之外,还新增非洲猪瘟检测。
  
  通过以上修订,我们可以很明显地发现,国家对于打赢非洲猪瘟防疫攻坚战是非常重视的。目前,非洲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不过要想彻底打赢这场攻坚战,还面临巨大的困难和挑战。我们要有信心和动力,配合国家相关工作,为打赢这场防疫攻坚战出一点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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