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猪瘟疫情防控中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生猪养殖(场)户、贩运人等生产经营者非法调运生猪、出售发病生猪同群猪等违法行为,是造成疫情扩散的重要原因,严重危害了养殖业生产安全。
案例一:湖南省桃源县惠生集团养殖场拒绝监督检查、不履行疫情报告义务,以及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引发动物疫情案。公安机关对该集团养殖场场长倪某全、张某,子公司经理蔡某,桃源县某肉业公司负责人刘某全等四人进行刑事立案调查。
案例二:上海金山区谭某学饲喂泔水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21日,以谭某学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罪对其批准逮捕。
案例三:山东省姚某宁违规购买生猪案。兰山区农业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姚某宁作出了罚款57725元的行政处罚。
总体上看,以上案例均是由于当事人未能依法履行法律义务或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有的造成了严重后果,有的给生猪产业和疫情防控带来了很大风险。请 各地畜牧兽医部门继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和强力震慑。请各相关生产经营者切实提高防疫主体责任意识,履行好动物防疫义务,严防疫情扩散蔓延。
生猪养殖场户的防疫主体责任解读
养殖场户是动物防疫的责任主体。养殖场户应当严格遵守动物防疫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做好防疫工作,确保动物卫生、健康、安全。在非洲猪瘟防控中,防疫主体责任要求为“七要”、“九必追”和“五不补”。
“七要”是指在责任履行方面要遵守七项要求。
一要健全动物防疫责任制度。
二要履行疫情报告义务。
三要落实好消毒制度。
四要做好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
五要遵守检疫申报制度。
六要遵守引种要求。
七要建立养殖档案。
“九必追”是指对发现以下行为的,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一是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报告,明知饲养生猪发生疫病仍非法销售发病猪同群猪的。
二是对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非法使用明令禁止的泔水等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的。
三是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四是逃避检疫监管,私自收购、屠宰病死猪或出售病死猪肉的。
五是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阻挠干扰疫情处置、隐匿毁灭调查证据、妨碍防控工作正常开展的。
六是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七是非法采集病料、开展病毒分离鉴定等实验活动或制备“自家苗”的。
八是违反动物防疫规定,引起重大动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的。
九是未经行政许可设立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销售等经营活动的。
“ 五 不补”
一是调出或调入生猪不按规定主动报检的。
二是谎报、瞒报、迟报疫情等不按规定报告疫情的。
三是违规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的。
四是故意出售、转移以及采用其他方式私自处理发病猪的。
五是不配合落实防疫、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的。
严格落实防疫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项防疫措施,一旦发现疑似疫情要及时主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处置工作,切实有效降低疫情传播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