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养猪资讯 > 行业点评 > 正文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

来源: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文件渐农专发[2019] 15号 2019-01-29 10:54:19| 查看: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文件渐农专发[2019] 15号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以下简称《公告》,见附件1 )要求,从2019年2月1日起,全面开展生猪屠宰等环节非洲猪瘟检测。为做好全省生猪屠宰环节的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现将《公告》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做好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屠宰环节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屠宰企业要强化非洲猪瘟检测的主体意识,配备相应的检测室、检测设备和专职检测人员,检测人员须经培训后方可开展检测。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屠宰企业检测工作的督查,保证按规定开展检测工作并确保术果开品、橙测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
 
     二、规范采样和检测行为。检测应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或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比对符合要求的检测方法和检测试;盒(试纸条)。生猪产品跨省销售的,必须进行非洲猪瘟PCR检测生猪产品在省内销售的,可使用符合农业农村部要求的试纸条书测。应按照不同来源生猪(一张产地检疫证为同一来源)分批次抽样并做好记录(见附件2),同批次样品可混样检测。检测完成后应填写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单(见附件3),检测报告由屠宰企业检测人员签字,经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确认并盖企业公章后,再经驻场官方兽医签字确认。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按照检疫规程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具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检测方法、日期和结果。企业自检疑似阳性的,自检结果经驻场官方兽医确认签字后,企业须在驻场官方兽医监督下将该批次生猪产品封存,第一时间将检测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并将疑似阳性样品送至市级兽医实验室复核,复核阳性的按生猪产品检出阳性有关规定流程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确诊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可上市销售;结果为阳性的,按照《公告》第五条规定处置。
 
     三、按规定做好溯源及督查工作。在生猪屠宰企业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辖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阳性生猪和生猪产品的溯源追踪,对生猪来源养殖场(户)及其周边地区进行严格检测排查,涉及其他县(市、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和资料通报有关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共同开展溯源追踪。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强化监督检查,开展上市生猪产品和屠宰企业暂存产品抽样检测核查。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对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重大作用,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我省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生猪屠宰企业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强化生猪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认真落实入场查验、待宰静养、临床巡检、屠宰检验、非洲猪瘟和“瘦肉精”自检、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制度和措施。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
     2.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采样记录表(样式)3.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样式)
 
浙江省农业农社庄
2019年1月28号
 

【版权声明】养猪网旗下所有平台转载的文章均已注明来源、养猪网原创文章其他平台转载需注明来源且保持图文完整性、养猪网特别说明的文章未经允许不可转载,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我们所有刊登的文章仅供养猪人参考学习,不构成投资意见。若有不妥,请及时联系我们,可添加官方微信号“zgyangzhuwang”!

服务热线:400-808-6188

Copyright©2010-2022 https://www.zhuwang.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