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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罚款1000元!连云港开出首张“泔水养猪”罚单

来源: 银发牧业 2018-11-18 11:13:42| 查看:

  2018年11月14日,江苏连云港市农委执法人员赴灌云县正兴村向当事人送达了“泔水养猪”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份编号为“连农(畜牧)罚[2018]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连云港市农委开出的首张“泔水养猪”罚单,也是2018年市农委防控生猪疫情专项行动中开出的首张罚单。
 
对个人罚款1000元!连云港开出首张“泔水养猪”罚单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在9月12日已签署了《不使用“泔水养猪”承诺书》的情况下,依然从某食堂拖运泔水饲喂生猪,且未经过高温消毒,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极大风险,并对附近的生猪养殖户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1000元罚款。因该案具有典型意义,为将案件做成“标杆”案件,连云港市农委执法人员使用移动执法设备对案件办理全过程记录。
  
  下一步,连云港市农委对“泔水养猪”行为将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发现一起,处罚一起,从源头切断疫情的传播途径。
  
  9月份,连云港市公布的《关于严禁使用泔水养猪的告知书》中表示,根据江苏省农委文件要求,对9月10日后经劝阻仍然使用泔水饲喂的“泔水猪”,养殖环节一律不允许出具产地检疫证明,屠宰环节一律不得入场屠宰。对9月10日之前使用泔水饲喂过的生猪,立即停喂的,限制移动,观察20天,无异常情况的,可按照检疫工作要求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得有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的行为。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各养殖户要学法懂法,提高守法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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