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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非洲猪瘟疫情山西省积极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

来源:山西省畜牧业协会 2019-01-08 09:24:50| 查看:

 
  疫区所在县内的生猪养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在本省范围内与屠宰企业实施出栏肥猪“点对点”调运;疫区所在县的种猪、商品仔猪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后,可在本省范围内调运……1月4日,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根据通知,疫区所在的县(含县级市、区)暂停生猪及生猪产品调出本县,疫区所在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暂停生猪调出本省。疫区所在县内的生猪养殖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本省范围内与屠宰企业实施出栏肥猪“点对点”调运,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时,启运地和目的地须写明场(厂)、村户。
 
疫区所在县内的生猪养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在本省范围内与屠宰企业实施出栏肥猪“点对点”调运
 
 

  养殖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拟调出生猪的养殖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防疫管理制度健全,配备专职兽医人员;具有较高生物安全水平,过去3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在部、省两级重大动物疫病抗体监测中,未出现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情形;县域内无屠宰企业或现有屠宰企业产能不足;按规定开展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与屠宰企业签订专项供应生产合同。
  
  屠宰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拟调入生猪的屠宰厂(场)2017年实际屠宰生猪15万头以上;过去3年内,在相关部门无产品质量方面的不良记录,在部、省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检查,符合《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农医发〔2016〕14号)要求;能够按照生猪来源场户分批屠宰生猪。
  
  疫区所在县的种猪、商品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30公斤以下且用于育肥的生猪)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后,可在本省范围内调运。疫区所在县以外的种猪、商品仔猪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后,可调出本省。各地不得阻碍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的种猪、商品仔猪调运。
  
  非疫区县除种猪、商品仔猪以外的生猪及其产品在省内市际间、县际间调运的,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检测报告不作为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必备条件,运载生猪及其产品的车辆不得途经疫区县。生猪产品到达目的地后分销的,所持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仅在目的地县(区)域内有效。官方兽医在生猪产地检疫、屠宰检疫时,必须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及有关规定到场到点实施检疫,依法及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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