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养猪资讯 > 国内新闻 > 正文

海关总署发布谨防朝鲜非洲猪瘟传入警示

来源:海关总署 2019-06-04 11:15:28| 查看:

 

2019年5月30日,朝鲜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通报,该国境内近日发生1起非洲猪瘟。海关总署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警示通报。
 

海关总署

 

  • 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朝鲜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 加大对来自朝鲜的寄递物和旅客携带物检疫查验力度。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朝鲜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 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朝鲜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 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2019年5月30日,朝鲜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通报,该国境内近日发生1起非洲猪瘟。海关总署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警示通报。

 

  • 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朝鲜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 加大对来自朝鲜的寄递物和旅客携带物检疫查验力度。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朝鲜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 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朝鲜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 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版权声明】养猪网旗下所有平台转载的文章均已注明来源、养猪网原创文章其他平台转载需注明来源且保持图文完整性、养猪网特别说明的文章未经允许不可转载,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我们所有刊登的文章仅供养猪人参考学习,不构成投资意见。若有不妥,请及时联系我们,可添加官方微信号“zgyangzhuwang”!

服务热线:400-808-6188

Copyright©2010-2022 https://www.zhuwang.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