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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全死于“非”命,没赔偿,还欠债!被银行告的猪农:能否不判罚息?法院:不予采信!

来源:养猪网 2020-04-10 11:53:23| 查看:

  2020年04月10日(星期五),据中国养猪网猪价系统数据监测,今日生猪(外三元)均价为33.76元/公斤,较昨日下跌0.09元/公斤,较上周下跌0.47元/公斤,较上月下跌2.83元/公斤;
  
  据我们了解,现在生猪市场上一头猪卖个五六千,赚个两三千实属正常!尤其是华南地区,生猪养殖行情令人羡慕!很多猪友存栏的生猪体重都超过了300斤,朝着400斤出发了,大肥猪卖价也在18元/斤之上,虽然猪价微跌但还是抓住了这一波行情的……
  
  一般来说,目前自繁自养的一头生猪利润至少在2500元以上,专业育肥利润也在1000元以上!福建某猪友直言:“猪贩子打电话18.1/斤收猪,我18.4元/斤才卖,快养到400斤了,卖个7000元没问题,除去成本也是对半赚吧!”
  
  2020年,中国养猪网见证了很多大猪企、小散户养猪赚足了钱,虽然猪价偶跌,但整体行情向好,在如此走俏的养猪行情下,不少人分得了“一杯羹”!但是,有一批人,截然相反,那么他们呢?
  
  我们是否还记得2018年、2019年被非洲猪瘟疫情所侵袭猪场?生猪被扑杀之后,保险和补贴金额他们也不一定拿到了,经济上落得个“猪财两空”,精神上还承受着莫大的压力!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知法、守法是必然的。下面这位养猪人称:“2019年非洲猪瘟,养的猪全死了,保险也没有拿到,欠的钱我们想办法还给银行,但能不能免去罚息?”说着还拿出了生猪扑杀登记。
  
  若情况属实,我们不免心酸,这一份共情,只有养猪人懂。不过这位养猪人所诉,法院认为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相信这样的情况很多养猪人已经面临着,或者正在经历,我们一起来看一下这份“民事判决书”吧!
  
  原告武冈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金刚、卿艳华、吴源、洪艳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冈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秦裕松,被告李金刚、吴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卿艳华、洪艳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冈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李金刚、卿艳华即时偿还贷款本金294405.1元,利息和罚息38141.72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3月8日),合计332546.82元;
  
  2、判令被告李金刚、卿艳华支付2020年3月8日至案件执行结束日期产生的约定利息及罚息;
  
  3、判令被告吴源、洪艳芝抵押房产的处置所得优先偿还上述贷款本息和罚息等约定担保范围。
  
  事实与理由:被告李金刚、卿艳华夫妻于2017年7月20日以抵押担保方式向原告借款50万元,于2019年7月19日到期,约定贷款月利率为9‰,期限24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同时原告与被告李金刚、卿艳华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微贷类)、《最高额抵押合同》。其提供的抵押担保物为被告吴源、洪艳芝房产,并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
  
  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水西门办事处易园小区×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权证水西门字第××号、武房权证水西门字第××号,国土证号:武国用(2015)第××号,建筑面积244.68平方米。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告李金刚在我行开立的账号为71×××10的账户放款50万元。被告李金刚、卿艳华的该笔借款于2019年7月19日整体到期后开始逾期,经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李金刚辩称:欠钱属实,担保也属实,但因为2019年非洲猪瘟,被告养的猪全死了,保险也不能得到赔偿。借款到期后,也不能重新签订合同,对贷款进行重置。被告是积极还贷款的,但由于特殊原因,如果法院判的话能不能不判罚息?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原告武冈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个人借款凭证;
  
  2、《个人借款合同》;
  
  3、《最高额抵押合同》;
  
  4、还款计划表;
  
  5、个人身份证;
  
  6、结婚证1份;
  
  7、房产证、国土证、不动产登记证明1份;
  
  8、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
  
  9、借款人账户明细1份;
  
  10、贷款逾期金额明细表。
  
  为支持其答辩主张,在举证期限内,被告李金刚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生猪捕杀登记表。
  
  法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金刚、卿艳华夫妻于2017年7月20日以抵押担保的方式向原告武冈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500000元,约定贷款年利率为10.8%,贷款期限为24个月,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50%,如借款人未按期足额付息,贷款人有权就到期未付利息部分按照贷款本金相同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计收复利,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同时原告与被告李金刚、卿艳华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微贷类)、《最高额抵押合同》。其提供的抵押担保物为被告吴源、洪艳芝房产,并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
  
  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水西门办事处易园小区×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权证水西门字第××号、武房权证水西门字第××号,国土证号:武国用(2015)第××号,建筑面积244.68平方米。不动产登记证明字号为:湘(2017)武冈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号。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告李金刚在原告武冈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账号为71×××10的账户放款500000元。被告李金刚、卿艳华的该笔借款于2019年7月19日整体到期后逾期,经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被告至今仍欠借款本金294405.10元,利息、罚息38141.72元,共计332546.82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李金刚、卿艳华应偿还所欠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332546.82元。被告李金刚主张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金刚、卿艳华偿还所欠原告武冈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94405.10元,利息、罚息38141.72元,合计332546.82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8日,2020年3月8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武冈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借款抵押物【即被告吴源、洪艳芝所有的房产位于水西门办事处易园小区房屋×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权证水西门字第××号、武房权证水西门字第××号,国土证号为:武国用(2015)第××号,建筑面积244.68平方米。不动产登记证明字号为:湘(2017)武冈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号】在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款项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当事人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李金刚、卿艳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581民初468号
  
  发布日期: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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