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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场被强制非法拆除,有人将“他”告上法庭!终于有了结果……

来源:养猪网 2020-04-11 11:43:08| 查看:

  4月以来,我国生猪价格呈现跌涨调整态势,但猪价下跌时日居多,屠宰企业、养殖企业猪价下跌现象明显,尤其是高价猪源成交情况并不理想。
  
  经历了高价的养猪人,猪价下跌一点也会坚持“挺价”,因此惜售情绪渐浓,全国猪价或僵持平稳,据市场信息反馈,今日全国屠宰场主流结算价或一改下跌常态,呈现稳中伴跌态势。
  
  不过,养猪人最在乎的从来都不是生猪价格,因为养猪过程中涨涨跌跌是很正常的市场规律,只要没有意外,养猪必然是赚钱了,赚多赚少的问题,而现下无疑最大的意外就是非洲猪瘟、环保拆迁。
  
  昨天我们已经分享了,某猪友养的猪全部死于“非”命,保险没有得到赔偿,还欠了银行的债务,被银行告上法庭之后被判本金、利息、罚息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法院不予采信该名养猪人受到非洲猪瘟疫情影响,积极还款,但有心无力,罚息也得判。
  
  今天在后台收到一则私信,对方说还有比非洲猪瘟相关更难缠的事情,不经历都不知道有多难,那就是关于环保拆迁的问题。
 
  
  猪友自诉
  
  我觉得你们平台一直是真正为养猪人说话的,每次的文章我都有关注,都是大实话!所以今天和你聊一聊我关注的一个案件,环保拆猪场这个事情我关注两年了,因为我自己也有一样的遭遇,所以想看看最后到底怎么判,能不能讨个说法!
  
  结果呢,一拖再拖,拖到失效。损失几百万不说,时间和精力也白费了!这个社会,胳膊永远拧不过大腿!我老乡的这个事情已经判了,发给你看看吧,我心里苦闷,养的时候根本没说不让养,他有两个口,我们只有一张嘴!
  
  结合猪友反馈的零零散散的信息,养猪网最终在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找到了这个案件的行政裁定书,我们不带主观情绪,回顾一下始末,因为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嗯,肯定是这样。
  
  上诉人王家礼因诉石首市农业农村局、石首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石首市人民法院(2019)鄂1081行初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王家礼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石首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6日石首市农业农村局、石首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又组织人员将上诉人养猪场的全部生产、生活设施强制非法拆除。
  
  上诉人多次找石首市农业农村局、石首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讨要说法,要求给以补偿,但石首市农业农村局、石首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不闻不问,推卸责任,至今未给说法。
  
  上诉人遂于2019年9月11日向原审法院请求:
  
  确认石首市农业农村局、石首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上诉人牲猪养殖场的行为违法;
  
  判令石首市农业农村局、石首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赔偿上诉人各种损失2993990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石首市农业农村局、石首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2017年9月26日最终组织人员将上诉人养猪场的全部生产、生活设施强制拆除至上诉人于2019年9月11日向法院起诉,起诉期限已超过一年。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结束语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情,则是情感、情绪等。
  
  法律无外乎人情,法与情是对立统一的,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认定事实、逻辑推理和法律论述上运用情理因素,平衡法与情的利益冲突,最大限度的促进法与情的和谐统一,以此来实现融情于法。
  
  一个非洲猪瘟的案件,一个环保拆迁的案件,大家觉得法与情相结合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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