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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对关于破解生猪养殖用地瓶颈促进我省生猪生产发展的建议答复

来源:八闽务林人 2020-10-03 08:47:51| 查看:

  湖南省林业局对关于破解生猪养殖用地瓶颈促进我省生猪生产发展的建议答复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674号提案的答复
  
  林字提〔2020〕7号
  
  XXX等委员:你们提出的《关于破解生猪养殖用地瓶颈促进我省生猪生产发展的建议》收悉。生猪养殖关系着民计民生,你们的意见中肯且具有参考意义。经与您电话沟通,并结合自然资源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由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生猪适养区域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规定,生猪禁养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除此以外,各部门根据管理需要规定了限制养殖区域,在符合一定条件和履行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允许在限制区域进行生猪养殖。
 
养猪
  
  如自然资源部规定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国家林草局原则上限制使用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禁止使用天然林地、生态公益林中的有林地进行规模化生猪养殖等,但对于在去年12月16日国家林草局163号文件下发前已经立项选址的规模化生猪养殖项目可以使用天然林地和公益林中的有林地;对于符合城镇规划和乡村规划的非规模化生猪养殖项目可以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对于符合畜牧养殖规划的非规模化生猪养殖项目可以占用省级公益林地。
  
  需要说明的是,去年12月国家林草局办资字〔2019〕163号文件有关“禁止占用天然林地、公益林中的有林地进行规模化生猪养殖”的规定,确实制约了生猪养殖占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为此,我们建议由县级政府组织,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参与,统一划定生猪禁养、限养、适养区域,明确生猪养殖场所设立条件和审批手续,并主动向社会公开,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今后,我们也将积极倡导县级相关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并督促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前介入立项选址,以避开生猪生产禁止使用的林地范围,确保项目选址和报批依法依规。
  
  二、关于简化猪场用地审批的问题。按照自然资源部和我省有关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制,生猪养殖设施用地可由养殖场(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方式即可获得用地。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具体实践中,为避免设施农业项目选址违反规定造成前期投入浪费,自然资源厅拟规定生产经营者在签订协议前先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设施农业用地选址意向,乡镇政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村庄规划等,在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的前提下,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设施农业用地位置、范围。为提高审批效率,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我省对使用宜林地的生猪养殖项目实行备案制,即按不改变林地用途处理、不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仅由用地单位将项目相关情况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即可;对使用宜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的生猪养殖项目,我局已将该审核权限委托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行使,并要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同时,林业部门还规定,在生猪稳产保供期间对于材料不齐的项目采取容缺处理(即边批边补充材料),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项目督促用地单位通过补正法定材料来完成林地报批,做到随到随批、应批尽批。据统计,今年以来,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共办理生猪养殖占用林地项目149宗、230公顷,平均办结时限不到3个工作日。
  
  三、关于减免猪场用地费用的问题。考虑到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年限通常较长,用地时缴纳的复垦费用很难完成若干年后的恢复义务,同时为落实中央减税降费要求,降低生产经营者用地成本,自然资源厅拟出台新规,取消包括生猪养殖在内的设施农业项目开工前签订土地复垦协议并预缴土地复垦费用的规定,将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作为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的重要内容,仅在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满恢复不到位或闲置、弃管的条件下,按照有关规定向生产经营者收取土地复垦费代为组织复垦,并将设施农业用地恢复义务信息纳入社会征信体系,以对有关生经营者的违约行为进行有效约束。
  
  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是省财政厅与原林业厅根据2015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确定的,而且我省的基础征收标准是国家征收标准中的最低标准。
  
  根据财税〔2015〕122号“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森林植被恢复费”之规定,我省无权给项目单位减免或返还森林植被恢复费,但为支持生猪稳价保供,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省林业局已经决定对生猪生产项目实行优惠政策,即“对新建年出栏1万头以上的生猪养殖项目,森林植被恢复费先依法依规全额征缴,再依申请按照《湖南省森林植补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将省级分成部分实行统筹安排,专项用于生猪养殖项目的植树造林和恢复森林植被”。
  
  今后,我局将商省财政厅积极落实此政策。感谢你们对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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