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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林地建养猪场,毁林者获刑受罚

来源:浦城法院 2020-11-23 09:15:13| 查看:

  近日,浦城法院巡回法庭走进富岭镇合际村,开庭审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并当庭宣判,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林某、周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林某、周某商议合伙在浦城县某水库旁建养猪场养猪,由林某提供水库土地,周某提供资金。二人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在水库平整土地,修建养猪场。之后二人将场地出租给金某经营,两三个月后,为扩建养猪场,林某、周某再次擅自平整林地,最终建成现有规模的养猪场。经鉴定,该水库养猪场严重毁坏的林地面积17.32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周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发后,被告人林某、周某自首,自愿交纳生态修复金共3万元,并补植复绿8.03亩。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林地是我国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保护自然资源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砍伐林木及更改土地用途都要办理相关的手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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