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市民反映,自己在宝鸡陈仓区拓石镇九峰村做生猪养殖工作,最近陈仓区自然资源局通知自己占用耕地,需要拆除或者办理相关手续。
“我查了一下资料,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电发〔2019〕39号)规定,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麻烦有关部门解读一下相关政策,以便配合职能部门开展有关工作”该网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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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陈仓区委办公室进行回复:经调查,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农村农业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自然资规〔2020〕4号)文件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管理,养殖经营者需将设施建设方案与用地协议及其他资料报乡镇政府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动工建设。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函件规定,乡镇完成备案后10日内将备案资料及用地范围坐标上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上图入库,未进行上图入库的在土地执法中不予认可。反映的田某建养猪场占地为一般耕地,需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