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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案例】养猪臭味影响近邻,法院判决需过环评

来源:盱眙县法院 2021-01-21 09:15:38| 查看:

  王某和张某系邻居关系,张某在自己门前建设猪圈一座,用于养猪,猪圈建设未履行任何行政审批手续。

  猪圈位于原告王某家左前方,猪粪部分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流,部分露天堆积。因张某养猪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猪粪便气味熏人,王某向张某提出交涉。经村委会调解无果,王某遂诉讼来院。张某认为其建的猪圈不影响王某的生活,排污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张某建设的猪圈虽系建设在自己门前,但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所谓的封闭化养殖也只是塑料布遮掩窗户而已,这严重影响了环境。在王某诉讼后,张某仍消极对待,不对养殖过程中对邻居、村庄环境造成的影响作理性认识,不作任何整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因本案造成环境影响的原因系张某规模化养猪的行为,而不是猪圈本身,应判令张某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之前不得进行养猪的行为较为适宜。故法院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诉争的位于自己门前的猪圈周围猪粪便清理干净,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之前不得再进行养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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