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威某某、艾某某等人伙同他人先后四次驾驶巴拿马籍货船,装载来自美国、波兰、匈牙利等禽产品、猪产品疫区以及境外无合法证明的4,215.95吨冷冻肉制品,以绕关方式走私入境,并卸载于江苏、浙江、上海等地码头。2019年2月23日凌晨,被告人威某某、黄某等16人在上海某码头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侦查,侦查机关先后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周某某。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威某某、艾某某等15人明知系境外无合法证明且部分系来自疫区的冷冻肉制品,仍伙同他人多次驾驶外籍船舶,逃避中国海关监管,以绕关方式将我国禁止进口的冷冻肉制品走私运入我国境内,其中,艾某某、苏里某、苏某、霍某某走私冻品四次共计4,215.95吨,威某某、穆某某、菲某某、钱某某、苏某某、萨普某某、荷某、努比某某、艾普某某、哈某走私冻品三次共计3,725.32吨,南某走私冻品二次共计2,349.09吨;被告人黄某明知货物系走私入境冻品,仍受他人指使,指挥码头装卸冻品,共计1,225.64吨;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货物系走私入境冻品,仍受他人指使,联系冷库,组织装卸、过驳、交接走私冻品,共计734.89吨;被告人孟某某、周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货物系走私入境冻品,仍受他人指使,分别组织集卡车从码头装载走私冻品并运至相关冷库,分别共计138.61吨、114.57吨,均情节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威某某、艾某某等19人均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艾某某、南某、穆某某、菲某某、苏里某、钱某某、苏某、苏某斯、萨普某、荷某、努比某、艾普某、霍某某、哈某、张某某、孟某某、周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各被告人均当庭认罪,被告人黄某、张某某、孟某某、周某某庭前积极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威某某等19人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对外籍被告人驱逐出境,扣押在案的走私货物及属于犯罪分子所有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走私犯罪违法所得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