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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运输生猪,阆中相关部门:罚!

来源:网络 2021-08-27 15:42:58| 查看:

  8月23日,阆中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G75兰海高速阆中收费站非洲猪瘟防控临时检查消毒点处查获两车不能提供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猪经营、运输案。

  因时期非常、性质严重、涉案重大,大队领导高度重视。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两辆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192头商品猪进行立案调查,按照相关程序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经查,货主鲍某、林某于2021年8月22日晚上从宁夏和甘肃启运未经检疫,不能提供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92头审批猪分别运往四川省安岳县和成都市屠宰场。

  该批动物经阆中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采样和实验室检测,猪瘟、非洲猪瘟和口蹄疫病原学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标准。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经依法立案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阆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及第一百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给予鲍某和林某共计1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动物在经营、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前应当依法申报检疫,这不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之规定,也是防控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的需要,更是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确保广大消费者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为有效防控非洲猪瘟、口蹄疫等重大疫情的发生和传播,我市将持续不断的加大对动物防疫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老百姓“舌尖”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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