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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城法院宣判襄阳首起“非洲猪瘟”案,10人获刑!

来源:樊城法院 2021-11-11 14:47:03| 查看:

  动植物检疫是控制动植物病毒传播,降低在人群中感染几率的必要环节。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疫情防范深入每一位老百姓的心中,国家更是在疫情防控、化解风险方面下足力气。但却有这样一群人顶风作案,试图让未经检疫部门检疫的生猪流入市场。

  9月15日,湖北省襄阳市樊城法院开庭审理襄阳市首起非法贩卖“非洲猪瘟”仔猪案,引发了众多关注。11月5日,樊城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10人因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获刑。

  01、案情回顾

  2021年2月,孙某从高某处购买了一批未经检疫的仔猪,以每头猪230元的价格购入340头。而后李某赶往山东从孙某手中以280元一头的价格收购了该340头仔猪,大建又从李某手中以300元每头的价格购买40头仔猪并拉回襄阳(该40头仔猪全已死亡)。

  3月,李某雇佣司机赵某、钱某二人用大货车将剩余300头仔猪按王某要求拉往襄阳出售,并安排周某押车。王某、赵某、钱某及周某四人又将仔猪以每头380元和440元的价格分别卖给吴某25头、陈某和吕某共52头。吴某将仔猪销往陕西省并获利2.7万余元,陈某和吕某将仔猪销往湖北省、陕西省获利3.8万元。剩余仔猪零星销售卖,在销售过程中被襄阳市农业农村局现场查获了165头。经湖北省动物疫病防控中心抽样检测,送检的15份样品均为非洲猪瘟病原核酸阳性。

  02、庭审直播

  9月14日上午9时,樊城法院为早日让犯罪分子受到处罚,在区公安分局王寨派出所采用远程视频方式,连接多个端口,努力实现刑事案件“快审快结”。

  该案由刑事审判庭庭长阮桥、法官肖起红及1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公诉人与10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条不紊地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的诉、辩意见,合议庭就相关程序性问题和法律要求做了详细释明,耐心询问并归纳争议焦点,保障当事人诉权。

  03、法院判决

  樊城区法院认为,孙某、高某等十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贩卖、运输时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其非法贩运行为存在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是指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行为。故按照具体情节,对上述十人依法判决如下:

  孙某、高某等十人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其中,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高某、王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陈某、吕某、吴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赵某、钱某、周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人员违法所得共计28.7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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