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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史研究︱新中国成立初湖南郴县专区养猪业经济效益考察

来源:澎湃新闻 2021-11-22 14:48:13| 查看:

  养猪,是中国农村最普遍、最重要的家庭副业。传统的养猪业与粮食种植业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粮食种植业为养猪业提供稻谷、红薯、谷糠、薯蔓、菜梗等大部分饲料,养猪业则为种植业提供猪粪肥。农民既可以通过出售猪肉获得收益,又可以通过增肥使粮食增产获得另一部分收益。这种养猪与粮食种植相结合的生产方式,即为“粮猪经济”。要完全理解养猪的经济效益,就必须从粮猪经济的角度进行考察。
  
  现有新中国史的研究大多没有注意到这一特殊经济模式,关注的重点只是农业合作化运动等对养猪业所产生的影响,而忽视了养猪业与种植业之间的相互关系。同时,现有研究大多关注经济结构、政策等宏观因素的变动,而很少注意到在宏观之下、集体之下的个体选择。事实上,所有因素最终都通过个体选择产生具体影响。作为一项经济活动,经济效益无疑是影响农民养猪的决定性因素。本文拟以养猪的经济效益为视角,重新梳理、考察新中国成立初期历次政策变化对养猪业所产生的具体影响,以揭示公与私、城与乡、工业与农业之间等多重作用力与养猪业之间的关系。
  
  本文所依据的主要材料来自原郴县专区。该区位于湖南东南部,成立于1949年11月,1950年11月更名为郴州专区,1952年合并为湘南行政区,1954年7月恢复郴县专区,1960年7月改为郴州专区,1967年3月改为郴州地区,1994年设立地级郴州市。为方便叙述,下文如无特殊说明,均以“郴县专区”称之。本文考察的时间段主要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即1949年至1957年。这一时期,郴县专区包括郴州镇、郴县、资兴县、永兴县、桂阳县、耒阳县、宜章县、临武县、嘉禾县、桂东县、汝城县、安仁县等1镇11县,是湖南省主要的生猪生产基地之一。据统计,1934年、1935年全国21省912县平均每户农家分别养猪1.26头和1.15头。其中,湖南省明显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平均每户农家养猪1.5头以上。郴县专区的养猪情况总体上处于全省的平均水平,以郴县专区为个案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建国初期,百姓养猪一、1949年以后农民养猪的经济效益及其发展
  
  1949年以前,中国农村普遍流传“养猪不赚钱,只为肥丘田”,“养猪不赚钱,肥了一片田”等俗语。养猪业被视为一种投资成本高、回报率低的生产活动。那么,郴县专区农村养猪业的经济效益究竟如何呢?这需要综合考虑养猪的开支和收益情况。
  
  (一)养猪的开支
  
  从开支来看,农村养猪主要有仔猪费、饲料费和猪栏等工具费的开支,详情分述如下。
  
  1.仔猪费。1952年以前,一头仔猪平均价格为7元左右。据当地物价局统计,1952年到1956年,每斤猪肉平均销售价格从0.37元上升到0.5元。猪肉涨,猪价格也涨。1956年,仔猪的平均价格大约为10元/头,涨幅稍高于肉价。以郴县专区农村人均年收入33元估算,一头仔猪的费用约占个人全年收入的30.3%;按一家4口计算,相当于全家收入的7.6%。可见,对普通农户而言,仔猪费用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1949年以前,湖南省内存在“养分猪”的习俗,即买不起仔猪的农户从养母猪的人家赊购小猪,肥猪出栏时,“扣除原重量,增重部分按协议分成”;或“分养母猪,大多是喂养他家一头母猪,每窝(胎)送一头仔猪给主人”;或与别人共养仔猪。这种现象在集体化以后仍有出现。1962年,郴县专区(时称郴州专区)民间就恢复了买仔猪要给养母猪户饲料或杀猪后分肉等旧规。
  
  2.饲料费。传统养猪的饲料主要是谷糠、豆饼、油饼等粮油副食品和大量的青饲料,以及少许粮食。20世纪30年代,费孝通考察江苏农村时指出:“养猪的性质是在利用农田上的副产,好像米糠,豆糠等屑物”。民国《湖南实业志》曾记载:“猪之饲养简易,可饲以最低廉之饲料,且猪又为杂食兽,不宜于单一饲料,可饲以糟糠、杂粮、牧草及庖厨弃物之类。”又据当时湖南各县的调查,全省养猪几乎均是“四季以潲水糟糠饭屑”。郴县专区过去也有“一把草、一瓢糠、一撮米、一桶水,稀汤灌大肚”的说法。
  
  不同的生长时期,生猪需要饲料的种类和喂养量也不同。仔猪断奶后成为“牵绊猪”(即用绳子拴养)。这一阶段,“凡地上弃余,无不拣食”,“晨夕亦间饲泔水,少撒米糠”。50斤以后即为“架子猪”。这是“待遇最劣增长最慢的时期”,“只求长骨架”。主要饲料是“泔水、猪草(各种蔬菜茎叶)、苕糠、葫豆糠、红苕藤(甘薯)之类,与少量米糠剩饭等”。目的是,“第一尽量变农产弃余为粪肥,第二使猪之骨架尽量胯大,食欲尽量尖锐化,以便迅速屯肥”。100斤以后即为“催肥猪”。主要喂“屯肥浓料,如玉米或碎米米糠等”,“每日两次,以食饱为度”。催肥期“约两三个月”,每头可加重60斤至100斤。这种方法被称为“前吊、中稳、后催”三段式养猪法,在改革开放前仍比较普遍。
  
  三段式养猪法所需饲料实际上包括三类:精饲料、粗饲料和青饲料。此种养猪法下,郴县专区生猪每长1斤肉需1.35斤精饲料、6.81斤粗饲料和14.58斤青饲料。精饲料主要以稻谷定价;粗饲料以谷糠定价;青饲料主要是薯蔓、猪草、菜叶等,由农民自产,没有成本开支。1952年以前,郴县专区每斤稻谷的销售价为0.043元至0.058元。每斤谷糠价格一般为0.015元。1950年至1952年,郴县专区平均每头出栏猪的出肉量为96斤,按出肉率65%计算,每头猪毛重148斤。据此计算,郴县专区平均每头猪的饲料成本为22.1元至24.9元。
  
  3.猪栏等工具费。当时,养猪普遍采用“人畜共处”或放养的方式。郴县专区的农村“多系土墙茅棚,破漏矮小,不蔽风雨,有的楼下牛栖、楼上人居,有的人畜同室”。据笔者的实地观察,郴县的养猪栏大部分是搭垛房(即靠着住房盖的房子)。有的地方没有房屋,就用绳子将猪拴在住宅附近,或放到田边、池旁吃野草、野菜。这种饲养方式,几乎节约了猪栏等工具的所有开支。即便是盖了猪栏,其开支随着养猪次数的增多而逐次递减,平摊到每头猪上的费用可忽略不计。
  
  据上所述,50年代初期,郴县专区养猪的实际总成本约为29.1元至31.9元。其中,饲料开支是最主要的开支,约占75.9%至78.1%;仔猪费约占21.9%至24.1%;工具开支忽略不计。
  
  (二)养猪的收益
  
  粮猪经济模式下,养猪的收益主要有两个部分。
  
  1.售猪收入。这是养猪最主要的收益。50年代初,郴县专区每斤猪肉的销售价格为0.34元至0.44元。全区平均每头出栏猪的出肉量为96斤,则每头出栏猪的售肉收入为32.64元至42.24元。农民出售生猪需交纳屠宰税。当时,郴县专区实际每头猪的平均屠宰税额为3.39元至3.65元。据此推算,郴县专区平均每头猪的售猪收入为28.99元至38.85元。需要说明的是,1949年至1952年间,国营供销机构开始收购生猪。由于数量很少,此处暂不讨论。
  
  2.猪粪收益。1952年以前,除了郴县施用少量硫酸铵外,郴县专区其他地区均没有使用化肥。农村主要还是用猪粪、灰肥等有机肥。按照湖南的经验,一头仔猪到出栏一般需要10个月至12个月,也有少数养到一年多。据估算,一头仔猪到出栏大约产生纯粪40担至50担,其肥力相当于硫酸铵114斤、过磷酸钙72斤和硫酸钾67斤。每多施1担猪粪至少可增产稻谷10斤。因此,每养一头猪还可通过增肥实现增产400斤至500斤稻谷。按1952年稻谷的收购价0.045元/斤计算,每养一头猪可因猪粪增产获得18元至22.5元的隐性收入。
  
  养猪的净收益等于总收入减去总成本。实际上,对农民而言,仔猪费是显性开支,饲料费是隐性开支;售猪收入是显性收益,增肥增产的收入是隐性收益。而这些开支、收益于每户农民亦有所不同。因此,关于养猪收益,有三种计算方法。第一种方法,对不能利用猪粪的专业养猪户而言,养猪成本包括仔猪费和饲料费,收益只有售猪收入,即在收益部分只计算售猪收入这一显性收益。据上所述,养一头猪出栏的总成本为29.1元至31.9元,售猪收入为28.99元至38.85元,即每头猪的净收益为-2.91元至9.75元。对此,费孝通指出:“养猪好比‘上賨’,零存整取的储蓄办法”,“实际上是连花去的本钱都不一定收得回”。显然,费氏的计算只考虑了养猪的显性收入,没有考虑其隐形收入。
  
  按第二种方法计算,即只计算显性成本和显性收益,则净收益为21.99元至31.85元。按第三种方法——显性、隐性收支都算,净收益为15.09元至32.25元。后两种方法所得结果均显示:农民养猪有利可图,且收益稳定。农民养猪与粮食种植形成一种互利共赢的粮猪经济模式,即:产粮量越多,饲料越多;饲料越多,养猪数越多;养猪数越多,粪肥越多;粪肥越多,土地肥力越足;肥力越足,产粮量就越多。
  
  这种粮猪经济模式是建立在农村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的。因此,农民通过土改获得土地的同时,也激发了养猪的积极性。北方老区土改早于南方新区,发展养猪也早于南方。安东省庄河县逗马村“过去全村没有一只猪,现在家家养猪纺织,成为普遍副业”。河北蠡县北大留村“为了造肥”,养猪“比以往任何一年都盛行”,“养猪的户数占全村的户数三分之二”。土改后,郴县专区养猪业也迅速恢复和发展,1949年年末全区存栏猪数为44.54万头,1953年增至62.36万头,比1949年增长40%。
  
  二、粮食统购统销与养猪成本的增加
  
  1949年以后,全国粮食产量不断增长,到1953年已达到16683万吨,较1949年增长47.4%。但由于全国城乡粮食供应范围迅速扩大和农民自身粮食消费水平提高,全国粮食供求矛盾反而愈加尖锐。1953年6月2日,粮食部向中共中央报告:“在1952年7月1日至1953年6月30日的粮食年度内,国家共收入粮食547亿斤,比上年度增长8.9%;支出587亿斤,比上年增加31.6%。收支相抵,赤字40亿斤。”
  
  这是从1953年12月初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粮食统购统销的重要原因之一。据统计,1953年7月1日至1954年6月30日粮食年度,全国粮食征购量达784.52亿斤贸易粮。湖南省是主要的粮食调出地。1953年度,全省净调出11.3亿斤贸易粮,全省农村人均粮食占有量降到548斤原粮。
  
  1949年度至1952年度,郴县专区年均上交公粮16276万斤。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全区净上交36639万斤原粮。1954年度,全区净上交原粮数增至45158万斤。1955年度,全区净上交原粮数有所下降,为27294万斤。这三个粮食年度全区净上交的原粮数比1949年至1952年的年均公粮数分别多20363万斤、28882万斤和11018万斤,分别增长125.1%、177.5%和67.7%。
  
  征购粮大增导致郴县专区农村口粮紧张。1953年度至1955年度,郴县专区的人均口粮均低于500斤原粮。按湖南农村习惯,人均口粮一般要达到“一身一口,七担二斗”,以每担100斤计算,即720斤原粮。统购统销以后,湖南湘中县“要群众冒(没)意见,每人平均硬要700斤以上才得够”。统购统销以前,益阳农民每年人均食油量是6斤多,统购统销以后降至1斤多。食油减少,农民需要更多口粮。郴县专区肉、油消费水平较高,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民的口粮标准。据统计,除1959年至1962年,全区人均猪肉消费量都维持在11斤以上。谷、肉物价比约为1∶10,11斤肉可换谷110斤。以每人720斤原粮标准算,全区人均口粮标准可降至600斤左右。全区实际人均口粮与这一标准相差原粮100斤以上。
  
  口粮紧张必然挤压精饲料的供应。如前所述,一头148斤重的出栏猪,需要186.3斤精饲料。但是,1953年度和1954年度,郴县专区留给每头猪的精饲料分别为56.7斤和59.3斤,显然不能满足养猪的基本需要。统购统销以后,粮食纳入计划市场,价格比较平稳。1952年平均售价为0.0504元/斤;1953年涨至0.0552元/斤,涨幅9.5%;1954年增至0.0556元/斤,仅涨0.7%。据此可知,1953年度和1954年度,郴县专区平均每头猪的精饲料成本分别为3.13元和3.3元。
  
  口粮少,谷糠的产量也就少。统购统销以前,农村主要用土砻、脚手碓、水碓、石碾等工具加工稻谷。统购统销以后,随着口粮减少,农村这些传统加工磨坊有所减少,但仍是最主要的大米加工场所。城市机器打米兴起。机器打米出糠少,“过去一百斤谷出米六十一斤到六十五斤,现在出七十二斤到七十三斤”;且谷糠粗糙,“猪吃了屙不下屎”。1953年度和1954年度,郴县专区净上交粮食数比1949年至1952年的年均值分别多20363万斤和28882万斤,以出糠率35%计算,全区农村至少分别减少7127.05万斤和10108.7万斤谷糠。
  
  谷糠锐减,每头猪获得的粗饲料量也锐减。1953年度,郴县专区谷糠总产量仅28619万斤,年末存栏猪62.26万头,平均每头猪仅得459斤谷糠。1954年度,因年末存栏猪头数下降15%,平均每头猪得540斤谷糠。但据前所述,一头148斤重的出栏猪,需要939.78斤粗饲料。这两个年度的谷糠供应量远远低于养大一头猪所需的饲料量。
  
  饲料紧缺导致各地出现抢购饲料的风潮。“湖南每天集中到长沙买饲料的农民达万余人,湖北黄陂十一区群众通宵站队购买饲料,最后连11,000斤黄灰(谷壳)也以每人10斤售完了,没有买到的群众一吼便把合作社的门窗挤垮了。孝感每天100多人站队购买米糠。”
  
  谷糠产量减少,而农民通过粮食统购统销获得大量粮款、购买力增强,推动自由市场上谷糠价格飙升。江苏泰兴县麸皮每斤4.8分,高的达5.5分,大麦收购价每斤仅6.6分,1斤大麦换1.375斤麸皮。糠价每斤4.5分,稻子不过每斤7分。过去100斤豆子可以换157斤豆饼,现在只可换123斤了。糠价约占谷价的64%,以前述1953年度和1954年度郴县专区每斤稻谷平均售价0.0552元和0.0556元估算,全区每斤糠价分别为0.035元和0.036元。1953年度和1954年度每头猪的谷糠量分别为459斤和540斤,由此可得,粗饲料成本分别为16.07元和19.44元。加上精饲料成本,全区每头猪的饲料总成本分别为19.2元和22.74元。虽然饲料总成本与前三年相差不大,但由于出栏猪重量严重下滑,实际饲料成本已大幅增长。
  
  综上所述,粮食统购统销后,国家大量征购农村余粮,农民没有富余饲料喂猪,冲击了原有的粮猪经济模式。农民不得不提早出售生猪,出栏生猪的重量锐减。1954年2月,中财委指出:“济南12月以后私商销售的白条猪肉有很多只有六七十斤重,最小的仅达40多斤;江西的南昌、萍乡、吉安等专区,农民则纷纷要求食品公司及合作社收购壳郎猪或自宰腌制咸肉出售;河北、河南、安徽等地上市的生猪在百斤以下的甚多,上市拥挤难以销售”。中南区财委会报告,湖北黄陂县“全县宰杀的幼猪占60%以上,有的农民甚至用菜刀、凿子、锅铲等杀猪”。“浠水县山州乡饿死小猪22头、母猪2头”。
  
  三、生猪派购与养猪利润缩小
  
  1953年,猪肉价格在全国范围内大幅上涨。“上海等五大城市新年与春节猪肉销售量预计比上年同期实销增加了百分之三十以上,中小城市消费量亦均增加”。1月至5月,天津猪肉销售量同比增加31.13%;武汉6月初平均每日市销量同比增加30%。该年,郴县专区猪肉平均销售价为0.53元/斤,比1952年的0.37元/斤上涨约43.24%。猪肉售价猛涨的同时,生猪收购价格却比较稳定。全区平均收购价格约为0.27元/斤,比1952年的0.25元/斤仅上涨8%。收购价低,增加了生猪收购的难度,并且极可能推动肉价进一步上涨。
  
  为此,1954年4月,中财委提出生猪派购政策,即“由党与政府会同合作社,采取充分的政治动员和合理的价格的基础上,规定农民在一定时间内必须向国家交售一定数量肥猪的办法”。湖南省最早试行生猪派购。7月,郴县专区也开始实施这一政策,规定派购要“在提高群众觉悟的基础上发动群众自报、认售”,“严防强迫命令”;但因派购价格低、执行难度大,各县实际上都是将派购任务分摊到各乡、各村、各户,“分季分月订出交猪计划,督促按期完成”。
  
  同时,对屠商的改造也全面推行。8月,郴县地委规定:“取缔毛猪自由市场,除食品公司、合作社外,其他公私营单位一律不准经营牲猪买卖。屠商只准向食品公司或合作社批购白猪零售,不准收购牲猪自宰”。这一规定实际上将屠商挤出猪肉批发市场,限制在有限的零售范围。26日,郴县地委提出:“当前财经工作主要是开展私商改造,抓紧粮食收购和作好旺季物资准备,其中尤其以棉布、屠宰和百货业为我区掌握货源部分的私商改造,为突出的中心。”
  
  9月28日,郴县专署财委向地委报告,全区屠宰业“共905户,维持367户,占42%;转业占58%”;“嘉禾共469户,转业332户,占72%,其中屠宰转业占97.6%。汝城屠宰全部转光”。10月3日,郴县地委宣告:“在商业上,私营批发商已从批发环节中被排挤出去,主要商品货源已被我们掌握,零售比重方面国营合作社也占到50%以上”。
  
  农民完成派购任务以后,剩下的生猪虽然允许“自己处理”,但实际处理有诸多限制。郴县地委规定:“农民除去完成国家派购任务外,多养的猪归农民自己处理”,“没派购户的猪,可以自愿卖给合作社或自己宰杀”;但规定“须经乡政府批准(百斤以下不得宰杀)、到固定的屠宰场去宰杀,并照章纳税”。可见,基层政府和组织实际控制了生猪的屠宰权。10月,郴县地委指出,很多地方仍“不准农民自己杀猪,而完全由合作社包下来”;甚至个别农村地区的猪肉供应都是“由合作社包起来”。
  
  1953年度,生猪派购政策尚未实行,郴县专区(时称湘南行政区)收购生猪数仅占出栏猪总数的16.23%。农民可通过两种方式获得生猪收益:第一种方式,上交收购猪。1953年度,每头猪毛重135斤,平均收购价为0.27元/斤,即每头猪的售猪收入为36.45元。每头猪的平均重量较前减少8.8%,猪粪产量随之减少约8.8%,但由于粮食上涨9.5%,猪粪的收入与前基本一样,即18元至22.5元,每头收购猪总收入为54.45元至58.95元。第二种方式,“自养自宰自售”(即“三自”猪)。按上述毛重和售价计算,每头猪的售肉毛收入达46.51元。“三自”猪需要交纳屠宰税。当年,郴县专区的屠宰税率已调为10%,每头猪的实际屠宰税额升至4.59元据统计,1953年,全区屠宰生猪330188头,实征税额达151.6万元,即平均每头猪的屠宰税额为4.59元。据此计算,每头“三自”猪的售肉收入为41.92元。加猪粪收入,每头“三自”猪总收入为59.92元至64.42元。如上所述,1953年的饲料成本为19.2元。仔猪按50%涨幅计算,约上涨至10.5元/头。1953年度,平均每头收购猪的净收益是24.75元至29.25元;“三自”猪的净收益为30.22元至34.72元。收购猪的净收益明显不如“三自”猪。这应该是国家收购不上生猪的原因之一。
  
  1954年度,生猪派购政策实行后,郴县专区收购生猪数(实际上包括派购和收购两部分)占出栏猪总数的34.5%,比上年度增长160.3%。生猪收购价格约为0.31元/斤,比上年度上涨14.81%;猪肉平均售价为0.5元/斤,比上年度下跌5.66%。平均每头猪毛重131斤,即每头收购猪的售猪收入为40.61元。由于生猪平均重量比上年减少约3%,谷价上涨0.7%,每头猪隐性收入约下降2.2%,为17.6元至22元,每头收购猪总收入为58.21元至62.61元。每头“三自”猪的售肉毛收入为42.58元。为使农民将猪卖给合作社,郴县专区将屠宰税率从10%上调到13%。由于生猪毛重下降,1954年,平均每头猪实际税额从4.59元上升到6.5元,实际税率约为15%。据此计算,每头“三自”猪的售肉收入为36.08元。加猪粪收入,每头“三自”猪总收入为53.68元至58.08元。如上所述,1954年度,饲料成本为22.74元,每头仔猪随着肉价微跌5%,按10元算,则全区平均每头收购猪的净收益为25.47元至29.87元,“三自”猪的净收益为20.94元至25.34元。
  
  为刺激农民积极交售派购猪,郴县专区通过调整税收、价格等举措,使收购猪的净收益高于“三自”猪。另外,郴县地委还规定:“凡派购户卖猪后,每头猪可凭食品公司或合作社发票优先供应5斤肉、2斤油。粮食部门之糠麸优先凭证明供应派购户,对非派购户不予供应。”
  
  与前比较,1953年度养猪虽然仍有较大经济收益,但粮食统购统销导致的饲料危机迫使农民提早出售生猪和停止养猪。1954年生猪派购后,收购猪收益与1953年基本一样,但“三自”猪收益却下降。这都打击了农民的养猪积极性。郴县专区养猪数量锐减,年末生猪存栏数量从1953年的62.36万头降至1954年的53.01万头,减少15%。湖南省年末存栏猪为674.49万头,比1953年减少7.6%。湖南等几个省份是全国最早试行生猪派购的省份,也是减产最严重的省份。据笔者不完全统计,当年存栏猪减少的省份有湖南、湖北、河南、河北、山东、安徽、黑龙江等7个。其中,山东省降幅最大,达26.3%;黑龙江省降幅最小,为0.4%。
  
  四、农业合作化运动中生猪入社与猪粪折价对养猪业的影响
  
  农业合作化运动对粮猪经济和养猪收益的影响比较复杂,可分为初级社和高级社两个阶段。运动之初,中共中央并不赞成生猪“入社”(初级社)。早在1953年4月23日,邓子恢在全国第一次农村工作会议上的总结报告中就指出:“有的地方提出:‘时时互助,事事合作’的口号,这是不妥当的,行不通的。农村中有三种活,一种是一定要互助的,靠集体劳动才搞得好,一种是可互助可不互助的,还有一种是单干较互助好的,如喂鸡、喂猪、种点蔬菜及其他家庭副业劳动。”5月30日,中共中央转发华北局《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若干问题的解决办法》,也同意华北局的意见:“鼓励社员大量饲养家禽、家畜(如鸡、鸭、鹅、猪等),不论数量多少,概不得归社统一经营。”
  
  1955年3月,毛泽东曾因生猪减产问题找邓子恢、陈伯达、廖鲁言、陈正人和杜润生等人谈话,提出“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否则生产力会起来暴动。当前农民杀猪宰牛就是生产力起来暴动”,并对农业合作化的发展提出“一曰停,二曰缩,三曰发”的方针。联系毛泽东的上述言论及中共中央之后的举措,大多学者认为“生产力暴动”论揭示了“过急地”将牲畜“入社”是造成包括生猪在内的牲畜在农业生产合作运动中不断减产的主要原因。
  
  但是,“入社”真是造成牲畜减产的主因吗?这一结论有待商榷。
  
  首先,从农业合作化运动发展的情况来看,全国入初级社农户数在1954年年中仅占农户总数的1.96%;到1955年年中,入初级社农户数才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4.2%。郴县专区直到1955年春仅成立初级社867个,入社农户数占农户总数的3.2%。这一规模显然不足以形成“暴动”。3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迅速布置粮食购销工作,安定农民生产情绪的紧急指示》,指出:“目前农村的情况相当紧张,不少地方,农民大量杀猪、宰牛,不热心积肥,不积极准备春耕,生产情绪不高”;“农民不满的主要原因是农民对统购统销工作感到无底”;“感到购的数目过大,留的数目太少,不能满足他们的实际需要;对于许多统销物资的供应,城市松,农村紧,也有意见。农民是现实的,如果他们觉得增产没有好处,就不再热心增产。”可见,到1955年上半年,牲畜减产的主因不是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而是粮食统购统销。
  
  其次,初级社时期,生猪入社的动因比较复杂,不仅仅是农业合作化运动“政策执行中的偏差”,更是农民的一种止损行为。1954年8月28日,湖南省委转发的《省财委关于食油、牲猪计划供应问题向省委的报告》提出:“为促进牲猪的生产,应逐步推行牲猪派养工作”;“首先在国营农场、农业生产合作社、常年互助组以及机关学校等单位重点派养牲猪”;“此外,在国营农场、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必须有计划的派养母猪公猪”。正如前所述,饲料紧缺导致农民养不起猪,纷纷出售、甚至宰杀生猪。同时,国家将生猪等产品纳入计划市场,严禁私人买卖生猪。对农民而言,生猪既“养不起”又“卖不出”,是沉重的负担。集体派养政策出台后,农民纷纷将生猪“折价入社”,转私猪为初级社的“派养猪”,对农民而言是一种止损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郴县专区生猪减产的颓势。1955年年末,全区存栏猪数为53.24万头,比上一年略有上升。
  
  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批判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右倾保守”思想后,农业合作化运动加速。到年底,郴县专区有1.2万个初级社,入社农户数占农户总数的80.9%。按规定,初级社时期,土地、耕牛、农具仍归个人所有。土地随人入社,由社统一经营。年终收入要扣除农业税、公共积累、生产费用等,余下收入按土地四成、劳力六成的比例分配到户。但是,随着初级社数量剧增,大量土地虽然名义上归农民所有,实际使用权却已经从农民手中收归初级社。这种变化对农民养猪的收益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1955年,每头猪平均重量比上年增长7%,谷价与上年持平。据此可得,猪粪收入为18.83元至23.54元。入初级社后,农民不能从土地上获得这部分增肥增产的收入,养猪收益进一步萎缩。这极大地冲击了粮猪经济的收益模式,打击了农民养猪的积极性。
  
  1956年,农业合作化运动进入高级社阶段。年底,全国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户数占农户总数的97.8%。其中,参加高级社户数占农户总数的89.2%。高级社时期,土地产权完全由私有转为集体所有,同时也使农业生产的责任转移到农业生产合作社。当时的宣传话语中,农业生产合作社具有增产等优越性。农业增产的主要途径有两种:增加播种面积(含增加耕地面积和改革季节耕作制度)和提高单产。提高单产的重要途径就是增施肥料。由于化肥缺乏,猪粪是农村最主要的肥料。1956年1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中提出:“从1956年开始,在12年内,大部分地区90%以上的肥料,一部分地区100%的肥料,由地方和农业生产合作社自己解决。为此,应当唤起各地农民积极采取一切可能的办法增加肥料,特别注意养猪(有些地方注意养羊)和适当地发展绿肥作物。”土地增肥的压力随之转移到农业生产合作社。
  
  同时,国家开始采取措施理顺农业生产合作社与生猪生产之间的关系。其中,重点是猪粪的折价问题。早在1955年下半年,毛泽东在《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的按语里就明确指出养猪与获取肥料之间的关系。1956年3月2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春耕生产的指示》,再次强调:“继续开展积肥运动,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肥源增积肥料,加紧培育绿肥,提高绿肥作物的产量,多养猪,多积肥,保证一切作物都有充足的肥料。”5月,商业部提交的《关于目前生猪减产情况与解决意见的报告》指出:“过去个体农民养猪,一方面是为了把零钱凑成整钱,更主要的是为了积肥上地以增加生产。合作化以后土地归社公有,积肥的责任在社,许多农业合作社对社员养猪的粪肥折价偏低,又不是现款收购,而是秋后归还(有的还规定成为投资),影响了社员养猪积肥的积极性。”“由于以上问题没有妥善解决,因而使养猪成本增大。过去养猪是与积肥上地、增加粮食生产一齐算(俗语说:‘养猪不赚钱,回头望望田’)。现在是社员和社分别算账。过去单干时对场边粮等不计成本,到集镇上购买饲料的费用和所花的时间也不计成本,现在都要计入成本”;要求农业社“对社员养猪所积粪肥必须按照依质论价的原则作价收购,收购价格必须恰当”。7月1日,国务院再次下发《关于发展养猪的指示》,开宗明义地提出:“大量养猪,对增产肥料、提高农作物产量是一项具有决定意义的措施”;要求“到一九五七年,华北和西北的农业地区每户平均养猪一头至一头半,长江流域各省每户平均养猪一头半至二头,南方和东北各省以及大城市郊区平均每户养猪二头至二头半”。
  
  猪粪折价主要有三种形式:一种是按头给价,即每头猪的粪肥全部归社使用,由社按头付给一定代价。这种办法比较简便,但由于猪的大小不一、所积粪肥的数量和质量也不同,不易做到公平合理。另一种办法是按车(北方各省)或担(南方各地)按质作价,就是将粪肥分为若干等级,优质优价,劣质次价。这种计价办法的好处是能够实行优质优价,但评定等级的工作不简单、工作量大,对等级评定也不易掌握。第三种是按猪的大小,养的时间长短,按猪体重分段计算粪价。这三种方式中,第二种方式应用最普遍。
  
  高级社成立时,各地对猪粪的折价普遍偏低。浙江省“缙云县城南乡一个农业生产合作社规定社员的猪肥要折价向社投资,但每担只折价一角一分。衢县农民习惯用稻草垫猪栏,买一担稻草要一元,一担稻草垫栏后可起四担栏粪,合作社给每担粪折价二角,四担栏粪只值八角,猪粪不算数,光稻草就要赔二角。农民反映:养猪卖肥料,不如下田干活挣工分上算”。以每头猪产粪40担至50担算,缙云县每头猪的猪粪产值仅为4.4元至5.5元;衢县每头猪的猪粪产值竟为-2.5元至-2元。
  
  稻草虽然在某些地方需要购买,但在湖南是自产自销,不计成本。湖南省内猪粪折价经调整后,一般为每担2角。望城县是全省生猪基地之一,该县的“粪价一般每担最高三角,最低二角,每头猪从小到大(一百五十斤左右)可出纯粪四十—五十担,约可折价十二元左右,相当于二百斤稻谷的价钱”。虽然低于农业合作化以前约为400斤至500斤粮食的折价,但对养猪户而言仍是一大补偿。
  
  猪粪折价提高后,养猪收益有所增加。1956年,郴县专区生猪的平均收购价格约为0.33元/斤,比1955年略涨3%。猪肉平均售价没有变化,仍约为0.5元/斤。每头猪的平均出肉量从1955年的91斤上升到114.4斤。平均每头猪的售猪收入,按收购猪算,为58.08元;按“三自”猪算,则仅50.7元。加上猪粪折价12元,每头收购猪的总收入为70.08元;“三自”猪的总收入为62.7元。生猪出栏重量上涨,饲料成本也相应地上涨,按每长一斤猪肉的饲料成本0.188元计算,则饲料成本约为31.21元;猪价格仍按10元算,平均每头猪的总开支为41.21元。每头收购猪的净收益,若不加猪粪折价,赚16.87元;若加猪粪折价,则赚28.87元。“三自”猪的净收益,若不加猪粪折价,赚9.49元;若加猪粪折价,则赚21.49元,均低于收购猪的收益。
  
  高级社实行猪粪折价,实际是以猪粪补贴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粮食种植业与养猪业之间的关系,刺激了粮猪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由于经济效益提高,各地养猪业迅速恢复。1956年,郴县专区年末存栏猪数达58.2万头,比1955年增长9.3%。湖南省年末存栏猪数增长29%,达609.42万头。笔者统计的20个省份中,年末存栏猪增长的有13个,减少的有7个。
  
  需要说明的是,农业生产合作社显然没有能力支付一大笔猪粪折价的开支,因而不得不申请贷款。1955年以前,全国农村社队每年的净贷款不超过2.6亿元;1956年猛增至19.3亿元;1957年净还款2.7亿元。社队根本无力偿还余下贷款。到1964年,国务院不得不批转《中国农业银行(2.940, -0.01, -0.34%)关于清理一九六一年以前的农业贷款办法》,清零贷款。可见,这种以贷款支撑猪粪折价的模式不可能持续。在之后的执行过程中,很多农业生产合作社开始拖欠、克扣、拒付农民的猪粪钱,甚至无偿征收猪粪
  
  这些情况还可以从各地党委或政府的有关文件了解一二。1960年1月12日,郴县地委下文安排猪粪分配比例,要求“一般应有85%左右用于大田生产,15%左右用于蔬菜饲料地的生产”,即公私比例85∶15,但却并未对粪肥作价再作任何规定。笔者通过采访了解到,集体化以后,猪粪基本上是无偿归公,没听过作价。正因是无偿归公,各地党政部门才不断重申粪肥的作价问题。1971年12月30日,郴州地区革委会就曾指出:“要纠正社员投肥不给报酬的错误做法”。这需要政府调整种植业与养猪业之间的关系。
  
  五、新养猪经济的形成
  
  高级社时期,养猪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处理国家与养猪户之间的关系,即在优先满足国家需求的前提下,如何刺激农民养猪的积极性。正如前述,1956年,国家曾试图通过提高粪价的方式鼓励农民养猪,但最终因资金短缺而难以为继。1957年以后,国家主要在两个方面进行调整,即提高养猪收益和保障饲料供应。
  
  首先,为增加农民养猪收益,国家决定提高猪肉价格。1957年1月7日,中共中央批复《城市服务部党组关于生猪生产专业会议请示报告》,同意“对生猪收购价格全国平均提高13.64%。即大体上农民养一头猪(140斤为标准)可获利180斤到250斤原粮(引者注:原报告显示,相当于获利10元至15元);猪的税率一律由13%降到8%;并把城市和乡村的猪肉零售价格在每斤提高2分到7分的范围内加以调整”;同时规定对生猪和猪肉的经营,要“力求不赔不赚”,“争取微有利润”。15日,财政部下发通知,决定自3月1日起,“猪、羊、牛等牲畜的屠宰税税率一律改为8%”。2月15日,国务院正式下发通知,决定自3月1日起,生猪收购价格“全国平均提高13.89%”,猪肉零售价格“全国平均提高8.42%”,同时给予地方一定的价格调整权力。
  
  1957年,郴县专区生猪平均收购价约为0.39元/斤,同比上涨约18.18%;平均销售价为0.57元/斤,同比上涨14%;每头猪的平均出肉量继续增加,为118.8斤。每头收购猪的总收入达71.28元。每头“三自”猪的毛收入为67.72元。屠宰税率从13%降至8%,税额由6.5元/头降至4元/头。每头“三自”猪的总收入为63.72元。按每长1斤猪肉的饲料成本0.188元计算,则当年的饲料成本为32.48元。每头猪价格按上涨15%算,仔猪价为11.5元,平均每头猪的总开支为43.98元。但如前所述,因农业生产合作社得不到贷款,猪粪折价款随之降低,甚至大多取消。因此,此时养猪收益不应包括猪粪折价款。据此计算,每头收购猪的净收益为27.3元,每头“三自”猪的净收益为19.74元。这些价格调整举措使郴县专区养猪净收益与1956年包括猪粪折价的净收益基本一致,保护了农民养猪的积极性。
  
  与此同时,为保障饲料供应,2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发展养猪生产的决定》,要求:“各个地方各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在积极发展生猪生产的同时,必须统一计划饲料的耕种面积,负责安排饲料生产和分配;必须利用当地的可能条件尽量地发掘饲料的潜力,开辟饲料的来源”;“必须认真改正价格政策和收购制度中一切妨碍生猪生产发展的缺点和错误,使国家的价格政策和收购制度能够充分发挥刺激生猪生产的应有作用”;“合作社应当帮助社员作好养猪规划,安排猪的饲料,收购猪的粪肥,并且留出时间,给以便利,使社员能够进行生猪的饲养”;“全国的国营农场应当积极地发展养猪生产,逐步地建立大量养猪的基地”;“大城市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业的伙食单位,应当在节约粮食的原则下,把剩汤剩菜供给附近农民,同农民伙养生猪。大城市郊区和中小城镇的上述伙食单位,凡有条件的都可以自己养猪”。其中,对农民最重要的一条是“统一计划饲料的耕种面积”。4月18日,中共中央下发《关于酌量增加农业社社员的自留地,解决养猪饲料问题的通知》,提出:“适当地增加社员的自留地,用以种植饲料,是解决饲料的有效办法”,“每人所使用的自留地,可以高于社章所规定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百分之五的水平,某些地区可以达到百分之十”。湖南省规定,自留地为耕地总面积的5%至8%。郴县专区则规定按7%的指标划分饲料地。
  
  尽管国家规定了饲料地、自留地比例,但由于口粮与饲料之间的张力,不同地区在不同时期对政策的贯彻程度不可能一致。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民挤占饲料地、自留地的现象时有发生。为缓解粮食和饲料的紧张,各地一般采取改变粮食种植结构的办法,即多种、扩种红薯等高产农作物。
  
  红薯是农村重要的粮食和主要的饲料。笔者统计,1949年至1956年,郴县专区红薯产量年均增长约6.36%;而1957年比上年增长105.5%;1958年继续增长55.86%。红薯占粮食总产量的比例,从1956年的6.5%上升到1957年的12.5%;到1958年进一步上升到17.8%。稻谷是上交国家的主要粮食品种,红薯则主要留给农民自己食用。郴县专区不少地区都以红薯为主食,有“早晨扒冬水(水煮红薯),中午烧架香(蒸红薯),晚上三打三吹(煨红薯)”“红薯半年粮”之说。
  
  广泛种植红薯,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粮食紧张,也改善了饲料紧张的状况。红薯扦插后,长到45厘米高,可第一次收割薯蔓,以后每隔30天至40天可收割一次,南方可收割4次,每亩产薯蔓约1.5万斤。华北地区可收割二三次,每亩产薯蔓7000斤至8000斤。200斤重的繁殖期母猪,每日喂鲜薯13斤、薯蔓6斤和大豆饼1斤,即可满足需要。肥猪每日的食量,薯蔓占60%。大量喂养薯蔓等青饲料,使农民有可能进一步压缩精饲料,以降低饲养成本。“大跃进”后,郴县专区每头存栏猪平均用精饲料量基本维持在40斤左右,比1956年以前还要少10斤至20斤稻谷。需注意,广种红薯等高产作物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粮食和饲料的需求,但是是以抑制农民对稻米等高品质粮食的需求为代价的。
  
  这些政策调整,首先形成了一个有一定“自由”的计划市场。通过调整价格体系,农民完全通过市场获得养猪的全部收益,逐步实现养猪收益的市场化;其次,划出部分土地使用权,允许农民自由经营自留地和饲料地,形成了某种土地“双轨制”。农民通过改变种植结构,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粮食与饲料之间的矛盾,推动了养猪业的发展,形成了一种新的经济模式。郴县专区及全国的养猪业由此逐渐恢复和发展,甚至在1957年达到历史最高水平。1957年,郴县专区年末存栏猪数量为78.84万头,同比增长35.5%。全国年末存栏猪数量也大幅上涨,同比增长73.6%。据笔者对20个省的统计,河南、湖南、安徽和贵州等省份增长最快,分别增长92.7%、79%、68.3%和67.2%。
  
  六、结语
  
  综上所述,中国农村传统的养猪业是一种与种植业密切结合的特殊经济模式,一方面能充分利用粮食和生猪的“副产品”,节约大量的饲料和肥料成本;另一方面又能增加养猪和种植业收益。但这种经济模式深受种植业与养猪业变动的影响。1949年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的推进,粮食、土地、市场等均发生深刻的变化,粮猪经济面临如何“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
  
  1949年到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前,郴县专区的养猪业经历多个阶段:土改分田到户以后,传统的粮猪经济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也推动农村养猪业的恢复和发展。粮食统购统销后,大量粮食被征购,造成农村长期的饲料危机。生猪派购以后,猪肉纳入计划市场,售猪收益大大压缩。农业合作化初期,土地使用权由私人转到农业生产合作社。这些因素,都极大地影响了传统的粮猪经济。农民养猪收益不断变化,养猪数量随之增减。
  
  毫无疑问,1949年以后,养猪的核心问题是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关系问题。国家在粮猪经济转型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高级社时期,各地曾试图采取猪粪折价的方式,恢复粮猪经济的收益模式。但猪粪折价消耗了大量的公共开支,难以为继。最终,国家通过调节市场和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形成了新的养猪经济模式:农民养猪的收益均来自市场交易,基本与种植业脱钩,客观上推动养猪的市场化。高级社以后,尽管市场经济(当时又称自由经济)受到极大的限制,但这种市场化使改革开放以后养猪业逐渐摆脱粮猪经济的约束,是推动养猪业迅速适应市场经济的重要原因。
  
  旧经济模式在新社会逐步过渡的过程,充分显示了公与私、城市与乡村、工业与农业之间的复杂关系。破旧立新的过程,实际上就是重新构建公与私、城市与乡村、工业与农业之间关系的过程。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养猪业实现了向社会主义过渡。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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