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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师兄”的家被拆了?注意!非法占地养猪要不得

来源:柳江法院 2021-12-23 09:10:02| 查看:

  依法科学养猪致富本是件好事,但是,未经相关部门审批,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养猪场就可能因此涉嫌违法。在柳江就有一位村民,占用407.33㎡集体土地建养猪场,结果不仅建成的养猪场被依法拆除,还被罚款1万余元!
  


  柳江一男子王龙(化名)未经政府批准,未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407.33平方米集体土地建成建设钢架结构棚一座,用作养猪场
  
  据了解,该宗占地均为农用地,全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属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柳江区自然资源局遂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王龙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种植条件,并处罚款10183.25元。
  
  王龙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已缴纳所有罚款,但并未履行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及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决定。柳江区自然资源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王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柳江区自然资源局履行了调查取证、处罚前告知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最终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建房时不能未批先建,如果有建设需求,一定要依法依规到政府相关部门取得相关证件以后才能建设,否则将有可能触犯法律,还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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