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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报告?企业被重罚1800余万!禁业5年!

来源:冻品行情 2022-03-29 09:39:05| 查看:

  为全面落实厦门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要求,严格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的疫情防控工作,中国消费者报报道,2022年3月23日,福建省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公开曝光1起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相关典型案例,涉案两家企业合计被罚1884余万元,相关负责人禁业5年。
  
  2021年3月4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接到龙岩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通知,厦门蔚麟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蔚麟公司)经营的部分进口冷链食品内包装检测阳性。
  
  厦门市市场监管局第一时间展开调查,发现...
  
  一个敢“送” 一个敢“接”
  
  蔚麟公司经营未进集中监管仓且未取得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进口冷冻食品。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厦门汉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汉记公司)明知蔚麟公司进口冷冻食品尚未取得入厦通行码,仍为其提供贮存场所。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为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提供贮存条件的违法行为。
  


  只检1批次?却篡改14批次!!
  
  经查,此前蔚麟公司委托厦门某医学检验实验室对该柜货物其中一个批次产品进行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
  
  蔚麟公司总经理李某在接收到该份核酸检测报告后,将报告对应的单一批次修改为该柜货物全部15个批次。只检1批次,却篡改14批次。
  
  隔日,蔚麟公司通过造假的报告,取得该柜货物对应的15个批次产品入厦通行码。蔚麟公司在申请入厦通行码时填报虚假材料,且涉案食品数量多、货值金额大,涉案的部分食品的内包装经龙岩市疾控部门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
  
  重罚!蔚麟公司处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厦门蔚麟进出口有限公司处罚如下:
  
  罚款吊证
  
  1、处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18712555.2元;2、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JY13502030451802
  
  禁业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厦门蔚麟进出口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张某、主要负责人李某作如下处理: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处罚到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厦门蔚麟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罚款153000元。
  
  列入失信
  
  厦门蔚麟进出口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张某、主要负责人李某都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重罚!汉记公司处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厦门汉记实业有限公司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510.8元,罚款135000元。
  
  处罚到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厦门汉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罚款196369.3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厦门汉记实业有限公司的主管人员林某罚款189769.36元。
  
  厦门市市场监管局表示,进口冷链食品安全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希望广大进口冷链食品贮存、加工和经营的单位(个人)诚信经营,自觉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主体责任,阻断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传播风险,做到“人、物、环境”同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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