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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破获的动物检疫案件,“二师兄”不能无证上路

来源:中国法院网、琅琊新闻网_罗庄新闻、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2022-04-19 17:13:11| 查看:

  中国法院网讯(肖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动物流入市场“通行证”,关乎餐桌上的食品安全。然而,不法分子却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成“摇钱树”,最终付出惨重代价。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进行公开审理,被告人张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作为贩牛经纪人,帮助龚某在山东省购买肉牛运往浙江省,并负责《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办理,费用由龚某承担。张某与龚某约定,以每张800元至15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龚某通过微信将办证所需信息发给张某,张某又找到下家何某,以每张800元的价格购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何某找到邵某,以每张600元购买,邵某联系车某,以每张400元购买,车某最后找到了进贤县畜牧局李某,以每张100元的价格购买。

  进贤县畜牧局李某在没有对活牛进行检疫的情况下,以兽医文某的名义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交给车某,由车某或何某邮寄至购买人指定地点。

  经核实,《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共计55张,其中以张某为货主的51张、以龚某为货主的4张,涉及活牛1700头左右。龚某向张某支付人民币7.8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多次参与买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虽对其行为性质进行辩解,但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父亲负责动物检疫儿子受贿41万余元

  2022年4月16日,四川会东县检察院披露了一起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特殊案件。男子唐某的父亲负责办理当地的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而唐某则成了这一权力的“代言人”——他帮助其父亲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时,非法收受41万余元贿赂,为他人违规办理动检合格证。最终唐某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依法公诉。

  唐某31岁,家住四川会东县。唐某是个体经营者,但其父亲拥有行政权力——其父亲负责办理会东县动物检疫合格证。唐某利用其父亲的这一职务便利,在帮父亲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时,非法收受王某某、肖某某等人共计41.6488万元,违规为其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

  案发后,唐某主动向会东县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退缴了全部赃款。

  检察机关认为,唐某利用其父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违规为他人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案在会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无动物检疫证明运输生猪案

  动物防疫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无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是潜在的污染源,饲养及食用均可能会引起各类食源性疾病。近日,罗庄区农业农村局查获一起无动物检疫证明运输生猪案,并依法对16头生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罗庄区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一辆涉嫌非法运输生猪的货车正在罗庄区内行驶,运输的生猪均无相关检疫证明。接到举报后,罗庄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迅速部署,第一时间赶到案发现场,对运输车辆进行了控制。经查,现场16头生猪均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无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当事人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经查,当事人陈某从外县区以低价购入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打算运输到罗庄区进行售卖,从中牟利。罗庄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队员按照办案程序,告知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已构成违法。为防止疫病扩散,在罗庄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的配合下,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果断采取措施,依法对16头生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目前,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已对该起无动物检疫证明运输生猪案进行立案处理。

  在当前复杂严峻的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下,罗庄区农业农村局认真贯彻落实“严真细实快”工作作风,通过办理此案,精准打击了违法违规贩运畜禽行为,用实际行动筑牢广大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钢铁长城。

  生猪未检疫私自运输?罚!

  山东省即墨一养殖户运输生猪提供不出动物检疫证明,日前,即墨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该养殖户进行处罚。

  日前,青岛市即墨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鳌山卫中队接居民举报称:龙山街道某生猪养殖场运输生猪不能出具检疫证明。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与辖区动物卫生与产品质量监督站工作人员立刻赶到现场一探究竟。

  经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现场有一辆白色运输车,装有4头生猪,均打耳标,但当事人提供不出动物检疫证明。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这4只未检疫的生猪平均体重在140公斤左右,均已达到出栏重量,万一经过不法渠道宰杀,流向市场,将危及食品质量安全。该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屠宰、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执法人员责令该养殖户重新申报检疫,待官方检疫合格后再出售。同时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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