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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霍乱疫情,肉鸡出栏大批死亡,该由谁承担责任?法院这么判!

来源: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7-13 09:40:45| 查看:

  鹤山市的阳春农牧公司(化名)推出了“公司+农户”肉鸡饲养合作模式。阳春公司负责向农户提供鸡苗、饲料、药物,由农户负责饲养肉鸡,公司提供免费的技术指导,肉鸡长成后阳春公司进行肉鸡的回收,支付结算利润给农户。

  四川的蒋某、彭某夫妇二人了解后,向阳春公司递交了《申请书》,申请加入阳春公司养鸡一条龙服务部,夫妻二人在与阳春公司签订《肉鸡委托饲养合同(三黄鸡)》后,双方正式开始合作。

  怎料天有不测风雨,蒋某、彭某饲养的肉鸡在出栏时因霍乱疫情造成大批量死亡。

  蒋某夫妇认为自己向阳春公司汇报肉鸡死亡情况后,阳春公司技术人员处理不了才导致肉鸡大批量死亡。

  阳春公司则认为是蒋某夫妻二人管理不善才导致的损失。双方分歧很大,因此一直未对饲养鸡只款进行结算。

  后阳春公司一纸诉状将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支付69846元的结算款。蒋某夫妻则提出反诉,要求阳春公司返还保证金40920元及36000元,合计76920元。




  阳春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第二条第一款明确约定了,养殖过程中的一切风险,包括自身管理失误、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如鸡丢失、死亡、因病被扑杀、饲料和药物丢失等等,所造成的风险后果和损失均由乙方农户承担。

  另外根据蒋某、彭某提交的饲养日记可以看出,二人对用药、疫苗情况、喂料情况没有进行任何的记录。然而用药和用料情况是造成养殖风险的关键因素。同时,二人称鸡只死亡淘汰数量大批量的集中在饲养后期,也就是肉鸡出栏的时期。在没有阳春公司确认的情况下,不排除存在二人实际将鸡只出售给其他人的情况。

  蒋某、彭某则认为合作协议第二条第一款是阳春公司预先拟定的条款,明显加重了二人的责任。应属无效条款。

  另外二人缴纳的保证金是养殖合同履行的保证金,按合同约定应在合同结算后应予退回,养殖合同并没有任何关于二人保证金应冲抵结算亏损的约定。

  法院查明,蒋某、彭某二人共同饲养肉鸡,蒋某从阳春公司处领取鸡苗24125羽,共96500元(24125羽×4元/羽),彭某从阳春公司处领取鸡苗18093羽,共72372元(18093羽×4元/羽)。二人从阳春公司处共领取饲料793800元,领取药品31875.74元。

  阳春公司共向蒋某、彭某二人回收肉鸡867135.85元。阳春公司确认:蒋某、彭某的鸡只一周内死亡补贴为3200元,其他补贴9716元。

  另根据调查,截至目前为止,本院已经受理的由阳春公司起诉要求养殖户承担合同责任的纠纷共有5起。

  从这些案件中证据的情况来看,《肉鸡委托饲养合同》第二条第一款并不是针对某位养殖户或者某个具体合同拟定的,而是为同类交易多次重复使用。因此该款明显具有格式条款性质,应被认定为格式条款。

  同时,依照日常生活经验,在养殖过程中肉鸡的成品率及质量,主要取决于鸡苗产品质量、养殖户的自身饲养管理、养殖的技术保障与药物效果和生长环境等因素,其中任何一环节均会对成品鸡的数量和质量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成品鸡所导致的预期收益损失,双方均存在过错。阳春公司作为专业的养殖公司相较养殖户来说处于优势地位,更有能力把控对养殖环节出现的问题,因此对损失产生的过错更大,承担责任也更重。

  最终,法院酌定阳春公司承担70%的责任,养殖户蒋某、彭某二人承担30%的责任。经核算,在抵扣二人应承担的损失后,阳春公司应退还二人剩余的保证金420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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