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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瘟病毒状告七类消毒剂剑指养猪人

来源:PSY研究院 2021-08-10 16:34:36| 查看:

  控告内容

  ‍原告:非洲猪瘟病毒家族

  被告:七类消毒剂(含氯类、过硫酸氢钾类、二氧化氯类、戊二醛类、含碘类、酚类、季铵盐类)

  原告控告理由:消毒剂屠杀非洲猪瘟病毒家族成员,并将部分屠杀成员毁尸灭迹,意图掩人耳目,手段残忍+肇事逃逸。

  原告提出要求:

  ①养猪人终止怂恿消毒剂;

  ②依法追究“含氯类、过硫酸氢钾类、二氧化氯类”消毒剂刑事责任,并请求法院判处给予经济赔偿1千万元人民币;

  ③请求法院判处“戊二醛类、含碘类、酚类、季铵盐类”消毒剂给予经济赔偿1百万元人民币。

  控告证据

  某非洲猪瘟病毒在中国动物检疫杂志查阅到一篇研究文章——《七类消毒剂对非洲猪瘟病毒荧光定量PCR检测结果的影响》,文章由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及扬州大学兽医学院研究人员发表在2021年第38卷第3期。文章核心意思解读(如下图表):

  荧光定量PCR检测注释:

  ①Ct值无变化,可知核酸(基因)未降解,无法判断病毒失活与否

  ②Ct值稍有上升,可知少数核酸降解,少数病毒已失活

  ③Ct值显著上升,可知很多核酸降解,很多病毒已失活

  ④Ct值检测不到,可知核酸全部降解(仪器灵敏度高),病毒已全部失活(毁尸灭迹)

  律师辩护




  1、非洲猪瘟病毒2018年蛮横入侵我国,一路从北向南又从南往北反复严重打击我养猪业,威胁摧残我养猪人,猖狂至极,“尔攻我守,何罪之有”?

  2、家庭农场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添砖加瓦,顺带赚点辛苦钱以求自活,集团规模化猪场与家庭农场一起阻击来犯之敌,践行我中华“猪粮安天下”古训,何罪之有?

  法庭宣判

  1、非洲猪瘟病毒“恶人先告状”,养猪人属“正当防卫”,七类消毒剂“无罪而有功”,“过硫酸氢钾类、氯制剂”消毒剂理应褒奖以示突出功绩;

  2、非洲猪瘟病毒控告不成立,并且“这是一起最不要脸的控诉”。

  总结

  1、环境采样检测非瘟阴性,对生产指导很重要;

  2、如果所用消毒剂能灭活非瘟病毒,但不能很好降解核酸(毁尸灭迹),即使灭活也可能检出阳性,您又无法判断病毒死活;

  3、试验表明,含氯类、过硫酸氢钾类消毒剂降解核酸能力强;

  4、灭毒威甲(过硫酸氢钾复合物粉)广谱高效,不仅很好杀灭病原,还能很好降解核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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