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养猪资讯 > 养猪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意见

来源:未知 2012-03-09 11:21:41| 查看:

副标题[/page]

  四、关于乡镇定点屠宰管理问题。建议将乡镇定点屠宰管理专列一章写入《条例》中或省人民政府出台《湖南省乡镇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理由:1、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从乡镇屠宰场点的设置规划、设置条件、审批、管理等各方面进行具体规定,乡镇定点屠宰管理一直以来基本是空档,没有一部统一的法规规定,单靠商务部门无法全面启动,必须明确县(市)、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2、省人大修订《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高于省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规章,更高于各市、州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修正:乡镇定点屠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乡镇定点屠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县(市、区)商务部门是乡镇定点屠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镇定点屠宰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培训。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牲畜定点屠宰行政管理工作,成立专门的乡镇定点屠宰管理机构,受县(市、区)商务部门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工商、卫生、物价、公安、农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做好乡镇牲畜定点屠宰管理。

  五、关于肉品流通管理问题。建议将肉品流通专列一章写入《条例》中或省人民政府出台《湖南省肉品流通管理办法》。

  理由:1、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这意味着国家对肉品流通的大开放。如何加强肉品流通的管理,防止肉品二次污染,保证流通肉品的质量安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出台相应的肉品流通管理办法,对肉品配送企业、经销企业等进行具体规定和管理,加强肉品销售地的再次检验,确保流通肉品质量安全。2、省人大修订《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高于省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规章,更高于各市、州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修正:1、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牲畜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食品卫生、工商、动物卫生监管、质监、环保、公安、物价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牲畜产品流通管理工作。

  2、实行牲畜产品流通必须向销售地商务部门登记备案管理制度,达标准入。

  3、规定销售牲畜产品生产企业的条件,必须是具有注册畜牧部门为私屠滥宰肉品检疫问题。建议《条例》中规定,检疫员不得在定点屠宰场外实施牲畜屠宰检疫,不得为非定点屠宰场肉品实施补检。

  理由: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检疫员在屠宰场外实行屠宰检疫,严重违背了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集中检疫”的原则,检疫员为非定点屠宰场肉品实施补检,一定程度上袒护了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为相关部门查处非法肉品带来了障碍。

【版权声明】养猪网旗下所有平台转载的文章均已注明来源、养猪网原创文章其他平台转载需注明来源且保持图文完整性、养猪网特别说明的文章未经允许不可转载,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我们所有刊登的文章仅供养猪人参考学习,不构成投资意见。若有不妥,请及时联系我们,可添加官方微信号“zgyangzhuwang”!

服务热线:400-808-6188

Copyright©2010-2022 https://www.zhuwang.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