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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补贴、疫苗…非洲猪瘟热点问题,刚刚国新办进行回应

来源:农视网 2019-07-04 14:29:21| 查看:

  国新办于7月4日(周四)上午10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等将介绍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局长杨振海同时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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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洲猪瘟防控,事关生猪产业健康发展,事关人民群众肉食品保障,事关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大局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有效防控处置非洲猪瘟疫情,坚决防止扩散,减少对群众生活的影响。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做好非洲猪瘟等疫病防控,消除漏洞盲点,控制疫情蔓延。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稳定生猪生产发展作出部署。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就相关工作作简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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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8年8月初我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农业农村部会同各地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连续奋战,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截至2019年7月3日,全国共发生非洲猪瘟疫情143起,扑杀生猪116万余头。今年以来,共发生非洲猪瘟疫情44起,除4月份外,其他5个月新发生疫情均为个位数。目前,全国25个省区的疫区已经全部解除封锁。总体看,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势头明显减缓,正常的生猪生产和运销秩序正在逐步恢复。
  
  同时,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从国际上看,非洲猪瘟防控是全球性难题,已发生疫情的68个国家和地区中,只有13个国家曾经实现根除。今年以来,共有18个国家和地区报告发生了5800多起疫情。从国内看,我国是世界第一养猪大国,但兽医工作基础、防疫能力、保障措施等与防控要求还不适应。针对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国务院先后召开多次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先后两次印发明电通知,作出部署。为进一步做好防控工作,构建防控长效机制,打赢非洲猪瘟攻坚战、持久战,此次国办印发的《意见》,提出了“八加强一规范一稳定”的总要求,是指导防控非洲猪瘟、提升防控能力、稳定生猪生产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概括起来有三个特点:
  
  第一,立足生猪全产业链防控。《意见》对全面加强生猪生产各环节非洲猪瘟防控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意见》明确的10方面,涵盖了非洲猪瘟疫情传入、发生、传播的各个风险环节,提出了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和监管要求。
  
  第二,着眼构建防控长效机制。《意见》从多个方面提出了构建防控长效机制的要求。一是提出要加快实施分区防控,降低疫情跨区域传播风险;鼓励创建非洲猪瘟无疫区和无疫小区,提升区域防控能力。二是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保障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补齐动物防疫设施设备短板。三是提出要落实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从业者主体责任,加强对关键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着力稳定生猪生产发展。《意见》对稳定生猪生产发展提出了“含金量”很高的政策措施,强调要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起生猪市场保供稳价主体责任。要加大对生猪生产的政策支持力度,实行临时性生产救助,加强信贷支持。要加快推动生猪产业转型升级,合理规划、切实保障规模养猪场发展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会同各地各有关部门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坚持防疫生产两手抓,标本兼治重治本,着力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稳定生猪生产发展,努力做好猪肉市场保供工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现场记者提问摘选如下:
  
  Q: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去年8月份以来,有关部门就非洲猪瘟疫情的防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举措,这次出台《意见》主要明确了哪些方面的政策措施?麻烦您简要介绍一下。谢谢。
  
  A:
  
  于康震:
  
  《意见》共分为10个方面、23条,围绕疫情防控和稳产保供,明确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有些是前一阶段防控经验的制度化安排,有些是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新措施。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疫病防控措施方面。《意见》着眼于全产业链监管,要求管控各环节风险,堵塞防控漏洞。在养殖环节,要求养猪场户改善防疫条件,做好防疫工作,明确了禁止直接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对因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引发疫情或造成疫情扩散的,不给予扑杀补助并追究责任。同时,明确了餐厨废弃物全链条管理的原则和要求。在运输环节,要求规范产地检疫,严肃查处违规出证等行为,建立完善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和指定通道运输制度,落实清洗消毒措施,强化查验监管。在屠宰环节,重点是明确要求落实屠宰厂非洲猪瘟自检和驻场官方兽医两项制度。同时,要求加大生猪屠宰厂资格审核清理力度,明确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在加工经营环节,重点明确了加工经营主体的检查检测制度,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并开展抽检。此外,《意见》还鼓励建设非洲猪瘟无疫区和无疫小区,加快实施分区防控,强化境外疫情防堵。
  
  稳产保供措施方面。一是强调落实好“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特别指出,对超范围划定禁养区、随意扩大禁养限养范围等问题,要限期整改,不得层层加码禁运限运、设置行政壁垒。二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地方财政、银保监机构要加大对生猪养殖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三是要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构建标准化生产体系,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因环境容量等条件限制,确实无法满足猪肉自给率要求的省份,要主动强化产销衔接,提升保供能力。
  
  《意见》对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基层防疫机构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机构,巩固和加强工作队伍;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动物检疫申报点和活畜禽运输指定通道等基础设施设备的建设,及时补齐补强短板;完善强制扑杀和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及时拨付、发放补助资金;确保工作条件和经费,落实动物疫病防控技术人员和官方兽医有关津贴。同时,强调要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和防疫主体责任,严肃追责问责。谢谢。
  
  Q:
  
  中新社记者:
  
  目前中国32个省份发生了非洲猪瘟疫情,生猪生产明显受到影响,并且生猪存栏出现较大幅度下滑。请问,农业农村部下一步将采取何种措施恢复生产?谢谢。
  
  A:
  
  杨振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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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确实是存在的。受非洲猪瘟疫情和猪周期叠加影响,我国生猪生产持续下滑。据对400个养猪县监测,5月份生猪存栏环比下降4.2%,同比下降22.9%;能繁母猪存栏环比下降4.1%,同比下降23.9%。针对生猪生产持续下滑的形势,农业农村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和稳定生猪生产两手抓、两手硬。5月16日,召开全国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明确要求各地加快稳定和恢复生猪生产。此次国办意见出台后,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切实抓好稳定生猪生产各项重点工作。
  
  一是加快落实扶持生猪恢复发展的政策。政策在我们国家起到了很大作用,我们将联合有关部门,督促各地落实好《意见》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对调出大县的规模猪场开展临时性生产救助。加强信贷担保支持,抓紧落实种猪场和大型规模养殖场贷款贴息政策。加快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发放进度,尽快将补助资金兑现到养殖场户。进一步完善能繁母猪和育肥猪政策性保险。
  
  二是强化信息引导和技术服务。加强生猪生产定点监测和市场价格调度,及时发布动态信息,多渠道宣传解读利好预期,鼓励养猪场户补栏增养。我们要针对当前生猪生产中存在的生得少、死得多、长得慢等技术问题,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深入养殖一线,推广高效实用饲养技术,帮助养殖场解决技术难题。
  
  三是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以养殖场生物安全和粪污资源化利用为重点,继续创建一批高水平的生猪标准化示范场,引导有条件的中小养殖户发展现代家庭牧场。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合理规划、切实保障规模养殖发展用地需求。
  
  四是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督促指导畜牧大县落实好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支持养殖场户完善粪污处理设施条件,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降低生猪养殖成本。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禁养区,防止超范围划定和随意扩大禁养范围,杜绝“一禁了之”“一关了之”,保持生产有序发展。
  
  五是优化生猪产业布局。督促地方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鼓励和支持生猪自给率低的地区扩大生猪生产,提高生猪生产和供给保障能力。抓好分区防控,加快推进中南区试点,及时发现问题、总结推广经验。支持生猪养殖企业在一定区域内全产业链发展,推动由“运猪”向“运肉”转变。谢谢。
  
  文件原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9〕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非洲猪瘟防控工作。2018年8月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持续强化防控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同时也要看到,生猪产业链监管中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有的地区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现象仍然比较普遍,生猪调运管理不够严格,屠宰加工流通环节非洲猪瘟检测能力不足,基层动物防疫体系不健全,防疫能力仍存在短板,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为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养猪场(户)防疫监管
  
  (一)提升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着力抓好养猪场(户)特别是种猪场和规模猪场防疫监管。深入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逐步降低散养比例,督促落实封闭饲养、全进全出等饲养管理制度,提高养猪场(户)生物安全防范水平。综合运用信贷保险等手段,引导养猪场(户)改善动物防疫条件,完善清洗消毒、出猪间(台)等防疫设施设备,不断提升防疫能力和水平。督促养猪场(户)建立完善养殖档案,严格按规定加施牲畜标识,提高生猪可追溯性。(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等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落实关键防控措施。指导养猪场(户)有效落实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措施,严格出入场区的车辆和人员管理。鼓励养猪场(户)自行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及早发现和处置隐患。督促养猪场(户)严格规范地报告疫情,做好疫情处置,严防疫情扩散。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收购、贩运、销售、随意丢弃病死猪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行顶格处罚。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指导自行处理病死猪的规模养猪场(户)配备处理设施,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农业农村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等负责)
  
  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
  
  (三)严防餐厨废弃物直接流入养殖环节。推动尽快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禁止直接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完善罚则。各地要对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理、闭环监管,严防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流入养殖环节。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存储、处理等全链条的工作记录,强化监督检查和溯源追踪。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原则,推动建立产生者付费、处理者受益的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长效机制。(农业农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负责)
  
  (四)落实餐厨废弃物管理责任。各地要尽快逐级明确餐厨废弃物管理牵头部门,细化完善餐厨废弃物全链条管理责任,建立完善全链条监管机制。加大对禁止直接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的宣传力度,对养猪场(户)因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引发疫情或造成疫情扩散的,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并追究各环节监管责任。(农业农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三、规范生猪产地检疫管理
  
  (五)严格实施生猪产地检疫。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检疫规程,合理布局产地检疫报检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履行检疫程序,确保生猪检疫全覆盖。研究建立产地检疫风险评估机制,强化资料审核查验、临床健康检查等关键检疫环节,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的生猪,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按程序报告。加大产地检疫工作宣传力度,落实货主产地检疫申报主体责任。官方兽医要严格按照要求,规范填写产地检疫证明。(农业农村部等负责)
  
  (六)严肃查处违规出证行为。各地要加强对检疫出证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提高其依法履职能力。进一步规范产地检疫证明使用和管理,明确出证人员的权限和责任,严格执行产地检疫证明领用管理制度。对开具虚假检疫证明、不检疫就出证、违规出证以及违规使用、倒卖产地检疫证明等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农业农村部、公安部等负责)
  
  四、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管理
  
  (七)强化运输车辆管理。完善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制度,鼓励使用专业化、标准化、集装化的运输工具运输生猪等活畜禽。严格落实有关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完善运输工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坚决消除运输工具传播疫情的风险。(农业农村部、交通运输部等负责)
  
  (八)加强运输过程监管。建立生猪指定通道运输制度,生猪调运必须经指定通道运输。在重点养殖区域周边、省际间以及指定通道道口,结合公路检查站等设施,科学设立临时性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配齐相关检测仪器设施设备。严格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环节查验,重点查验产地检疫证明、运输车辆备案情况、生猪健康状况等,降低疫病扩散风险。(农业农村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负责)
  
  五、加强生猪屠宰监管
  
  (九)落实屠宰厂(场)自检制度。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督促指导生猪屠宰厂(场)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配齐非洲猪瘟检测仪器设备,按照批批检、全覆盖原则,全面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切实做好疫情排查和报告。建立生猪屠宰厂(场)暂存产品抽检制度,强化溯源追踪,严格处置风险隐患。(农业农村部等负责)
  
  (十)落实驻场官方兽医制度。各地要在生猪屠宰厂(场)足额配备官方兽医,大型、中小型生猪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点分别配备不少于10人、5人和2人,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生猪屠宰厂(场)要为官方兽医开展检疫提供人员协助和必要条件。探索建立签约兽医或协检员制度。官方兽医要依法履行检疫和监管职责,严格按照规程开展屠宰检疫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严格监督屠宰厂(场)查验生猪产地检疫证明和健康状况、落实非洲猪瘟病毒批批检测制度,确保检测结果(报告)真实有效。(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负责)
  
  (十一)严格屠宰厂(场)监管。督促指导生猪屠宰厂(场)严格履行动物防疫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坚决防止病死猪和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的生猪进入屠宰厂(场),对病死猪实施无害化处理。生猪屠宰厂(场)要规范做好生猪入场、肉品品质检验、生猪产品出厂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关键环节记录,强化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加大生猪屠宰厂(场)资格审核清理力度,对环保不达标、不符合动物防疫等条件的,或因检测不到位、造假等原因导致非洲猪瘟疫情扩散的,依法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加快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加大对私屠滥宰的处罚力度。持续打击私屠滥宰、注水注药、屠宰贩卖病死猪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等负责)
  
  六、加强生猪产品加工经营环节监管
  
  (十二)实施加工经营主体检查检测制度。督促猪肉制品加工企业、生猪产品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责任,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确保生猪产品原料来自定点屠宰厂(场);采购的进口生猪产品应附有合法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督促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对未经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生猪产品原料,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并做好记录。未经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并经检疫合格的猪肉以及未附有合法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猪肉,均不得进入市场流通和生产加工。(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等负责)
  
  (十三)强化加工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猪肉制品加工企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销售企业和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并依法依规组织对生猪产品和猪肉制品开展抽检。市场监管部门和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明确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方法和相关要求。对非洲猪瘟病毒复检为阳性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组织畜牧兽医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时进行处置并开展溯源调查。加大对流通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公安部、财政部等负责)
  
  七、加强区域化和进出境管理
  
  (十四)加快实施分区防控。制定实施分区防控方案,建立协调监管机制和区域内省际联席会议制度,促进区域内生猪产销大体平衡,降低疫情跨区域传播风险。各地要推进区域联防联控,统筹抓好疫病防控、调运监管和市场供应等工作,科学规划生猪养殖屠宰加工等产业布局,尽快实现主产区出栏生猪就近屠宰。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奖补、贴息等政策,支持企业发展冷链物流配送,变“运猪”为“运肉”。加快推进分区防控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负责)
  
  (十五)支持开展无疫区建设。加强区域内动物疫病监测、动物卫生监督、防疫屏障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优化流通控制模式,严格易感动物调入监管。制定非洲猪瘟无疫区和无疫小区建设评估标准。鼓励具有较好天然屏障条件的地区和具有较高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生猪养殖屠宰一体化企业创建非洲猪瘟无疫区和无疫小区,提升区域防控能力。研究制定非洲猪瘟无疫区、无疫小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政策。(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十六)强化进出境检验检疫和打击走私。密切关注国际非洲猪瘟疫情态势,加强外来动物疫病监视监测网络运行管理,强化风险评估预警,完善境外疫情防堵措施。严格进出境检验检疫,禁止疫区产品进口。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应取得海关部门检验检疫合格证。加大对国际运输工具、国际邮寄物、旅客携带物查验检疫力度,规范处置风险物品,完善疫情监测和通报机制。严格边境查缉堵截,强化打击走私生猪产品国际合作,全面落实反走私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持续保持海上、关区、陆路边境等打击走私高压态势。全面落实供港澳生猪及生猪产品生产企业防疫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动态调整供港澳生猪通道。强化野猪监测巡查,实现重点区域全覆盖,严防野猪传播疫情。(海关总署、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中国海警局等负责)
  
  八、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十七)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基层动物防疫和市场监管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巩固和加强工作队伍,保障监测、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督等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加强食品检查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保障其业务经费。切实落实动物疫病防控技术人员和官方兽医有关津贴。强化执法队伍动物防疫专业力量,加强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负责)
  
  (十八)完善动物防疫体系。推进实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补齐动物防疫设施设备短板,加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动物检疫申报点、活畜禽运输指定通道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畜牧大县建设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加强部门信息系统共享,对非洲猪瘟防控各环节实行“互联网+”监管,用信息化、智能化、大数据等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加大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扑杀补助机制,对在国家重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给予补助,加快补助发放进度。加快构建高水平科研创新平台,尽快在防控关键技术和产品上取得突破。(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负责)
  
  九、加强动物防疫责任落实
  
  (十九)明确各方责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的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内防控工作实施集中统一指挥,加强工作督导,将工作责任明确到人、措施落实到位。落实各有关部门动物防疫监管责任,逐项明确各环节监管责任单位和职责分工,进一步强化部门联防联控机制。依法督促落实畜禽养殖、贩运、交易、屠宰、加工等各环节从业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设立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热线,鼓励媒体、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产、屠宰、加工流通等环节进行监督。完善非洲猪瘟疫情统一规范发布制度,健全部门联动和协商机制,涉及疫情相关信息的,由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发布,如实向社会公开疫情。(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负责)
  
  (二十)严肃追责问责。层层压实地方责任,对责任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的严肃追责,并向全社会通报。加强对关键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严肃查处动物防疫工作不力等行为,对因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或处置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从严追责问责。加强警示教育和提醒,坚决查处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严肃处理。对在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负责)
  
  十、稳定生猪生产发展
  
  (二十一)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当地生猪市场保供稳价主体责任,切实提高生猪生产能力、市场流通能力、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调控保障能力。加强市场信息预警,引导养猪场(户)增养补栏。科学划定禁养区,对超范围划定禁养区、随意扩大禁养限养范围等问题,要限期整改。维持生猪市场正常流通秩序,不得层层加码禁运限运、设置行政壁垒,一经发现,在全国范围内通报并限期整改。(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负责)
  
  (二十二)加大对生猪生产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省级财政要通过生猪生产稳定专项补贴等措施,对受影响较大的生猪调出大县的规模化养猪场(户)实行临时性生产救助。金融机构要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不得对养猪场(户)、屠宰加工企业等盲目停贷限贷。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在做好风险评估防控的基础上,简化流程、降低门槛,为规模养猪场(户)提供信贷担保支持。各地可根据实际,统筹利用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自有财力等渠道,对符合条件的规模养猪场(户)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落实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政策,适当提高保险保额,增强风险防范能力。(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等负责)
  
  (二十三)加快生猪产业转型升级。构建标准化生产体系,继续创建一批高质量的标准化示范场。支持畜牧大县规模养猪场(户)开展粪污资源化利用,适时研究将非畜牧大县规模养猪场(户)纳入项目实施范围。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合理规划、切实保障规模养猪场(户)发展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支持生猪养殖企业在省域或区域化管理范围内全产业链发展。调整优化生猪产业布局,生猪自给率低的销区要积极扩大生猪生产,逐步提高生猪自给率。因环境容量等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满足自给率要求的省份,要主动对接周边省份,合作建立养殖基地,提升就近保供能力。(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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