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拆猪场进入倒计时 否则立案查处!
来源:厦门日报 2016-08-11 08:54:26| 查看:次
不仅如此,在各镇(街、场)还详细地以村居为单位、以周为时间节点,对各辖区内的养猪场、存栏数、面积等和具体的责任人、分管领导等联系起来,做到具体工作责任到人进行考评。
立案查处进入常态
据了解,养殖管理模式粗放,农民生活区与生猪养殖区混杂,污水随意排放,生猪养殖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农民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生猪养殖污染已成为破坏农村环境的最大原因,开展生猪养殖污染治理,解决这一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的热点和难点势在必行。
同安区退养办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为期一个月的攻坚行动中,各镇(街、场)每周均将按照既定的任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配合环保、国土等部门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拒不配合的退养户进行立案查处或者进行罚款。
据有关部门透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此外,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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